出入口 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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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及緩衝空間條文 ...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及緩衝空間條文(緩衝空間232條→刪除).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構造編第十二條 ...
- 2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 內政部
二、刪除強制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改按實際需求規劃設計,減少一部分公設負擔。(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 三、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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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規定「高層建. 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 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 長度不得小於12公 ...
-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四、刪除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 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五、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配管管材免為不燃材料。(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
- 5都發局審查意見報告:略(詳后附錄 - 都市設計審議
(1) 請於1 樓平面層確認汽機車出入口緩衝空間及寬度、出入口. 中心線上下任一點至道路中間線垂直左右各60 度以上範圍. 無礙視線,以維行人及車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