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突面積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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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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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 ...
- 2法規檢視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一)第七款之一第一目有昇降機設備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無昇降機設備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三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 ...
- 3法規內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 面積之總和。 八、基地 ...
- 4建築技術規則26條修正屋突提高為25平方公尺
另同目規定最小得建築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提高為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第九款增列斜率二分之一以下之斜屋頂免計入建築物高度,並配合修正需經 ...
- 5建築設計施工編
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 ... 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