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攝影資料借用暨授權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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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專案簽准著。

五、不符合第四點所列事項之授權使用攝影資料,須給付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數位照片類及圖像類(依每張每次計算,每次以30張為限):. 跳到主要內容本處新訊最新消息常見問題遊憩資訊園區簡介遊客中心景點資源無障礙遊程推薦遊憩注意事項緊急服務資訊生態保育自然生態地質景觀歷史人文保育訊息環境教育淺山學堂戶外教學主題活動到校推廣專業研習教學素材申辦服務意見信箱活動線上報名線上申請下載專區單一窗口行政資訊關於本處行政公告政府資訊公開多媒體專區線上藝廊影音觀賞出版品電子書專區電子賀卡行政資訊行政資訊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關於本處行政公告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行政指導施政計畫業務統計預算決算研究報告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採購資訊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關於本處行政公告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行政指導施政計畫業務統計預算決算研究報告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採購資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攝影資料借用暨授權使用管理要點分享電郵Email:主旨:內容:分享取消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攝影資料借用暨授權使用管理要點109年5月21日訂定一、為提升自然保育之宣導,辦理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攝影資料之授權使用及收費等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攝影資料定義如下:   (一)數位照片類:記錄靜態影像為主之數位照片。

   (二)圖像類:以手工繪製或電腦創作所產生的影像或圖像,如畫作、插畫、地圖、標準字、意象圖文等。

   (三)數位影音類:記錄動態影像及聲音為主之影像檔案、數位影音光碟片等。

三、凡攝影資料之授權使用對國家自然公園形象之提昇及自然保育理念之落實以及環境教育之推廣等具有正面助益者,得同意公私機關、團體申請授權使用攝影資料。

四、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免費使用、借用攝影資料:   (一)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非商業使用者。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主導策劃辦理之活動宣導,提供相關媒體使用者。

   (三)傳播媒體為製作國家自然公園或自然保育專題報導且非為商業使用,而能相得益彰者。

   (四)其他經專案簽准著。

五、不符合第四點所列事項之授權使用攝影資料,須給付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數位照片類及圖像類(依每張每次計算,每次以30張為限): 1024×768(含)像素以下:500元。

大於1024×768像素至2048×1536像素:1,000元。

大於2048×1536像素至4096×3072像素:1,500元。

大於4096×3072至8192×6144像素:2,000元。

大於8192×6144像素:2,500元。

特殊規格以圖檔寬高乘積轉換成像素值,並依照上列標準收費。

(如作為封面或封底使用,依前述收費標準2倍計算)    (二)數位影片類(依每分鐘計算,並以完整使用為原則,每次申請以3支為限),依下列計算方式中計價較高者計算: 每次新臺幣3,000元整計價。

以電視公開播送者,以每3分鐘新臺幣60元整計價,不足3分鐘者,以3分鐘計算。

以網路平臺公開播放及傳輸者,以每3分鐘新臺幣50元整計價,不足3分鐘者,以3分鐘計算。

   (三)為編製教科用書者,依著作權法第4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授權使用攝影資料之程序:   (一)申請:申請單位需以正式公文並註明攝影資料名稱、規格、數量、用途等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審核:提出之事項經本處審核通過後函復同意授權使用。

   (三)簽約:為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後,借用單位於本處「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攝影資料授權使用契約書」用印。

   (四)繳費:屬本要點第五點所列各項之授權使用收費標準者,應如數繳費。

   (五)使用:獲授權單位應依函復公文、本案辦法及本處「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攝影資料授權使用契約書」規定使用攝影資料,如有違反之情事,獲授權單位應負一切責任。

使用完畢後應將電子檔案自行刪除;另為維護著作權,不論免費或付費授權使用者,請於圖面使用時註明【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提供及拍攝者姓名】。

   (六)本要點提供之影像資料,著作財產權為本處所有,使用時應恪遵著作人格權。

除著作權法規定外,不得私自有償或無償轉賣、借予、重製、出租、網路傳輸予第三者;另如非完整使用該影像資料,應先知會並取得本處同意後方得使用。

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獲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本處得終止授權,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使用本處典藏攝影資料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處得終止授權,並限制2年內不得再提出使用需求;已繳交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提出之需求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處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處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八、本要點於奉核定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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