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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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專責管理人員,並依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本部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分發及銷售作業等相關事宜,以及定期維護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83年01月3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9月22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1100120357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附件1-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pdf附件2-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圖書).pdf附件3-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連續性出版品).pdf附件4-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電子出版品及非書資料).pdf附件5-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版權頁列示展售門市資訊.pdf附件6-教育部政府出版品規格審核表.pdf附件7-同意文化部辦理本部政府出版品流通利用函件範例.pdf附件8-電子檔應符合事項.pdf附件9-教育部政府出版品流通及庫存一覽表.pdf附件10-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委託展售清單.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機制及促進政府出版   品之普及流通,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2、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指以本部各單位之經費    或名義印製、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    非書資料。

3、本部出版品之總管理單位為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

  本部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專責管理人員,並依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   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本部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   分發及銷售作業等相關事宜,以及定期維護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   資訊網有關資訊。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綜規司;異動時,亦同。

4、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出版、轉製電子檔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   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   定之,並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   及授權管道或聯絡方式。

5、本部各單位各類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刊)名頁及版權頁之基本形   制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二至附件四)。

  版權頁須列示展售門市資訊(如附件五)。

6、本部各單位出版品印製數量,應妥善計算決定,按年度或與前次印製   成效作評估,於簽准後印製,避免造成庫存壓力或不敷使用。

7、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以定價為原則,出版品轉製電子檔提供使用時,應   訂定合理使用費用。

  本部各單位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   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8、隨選列印出版品(PrintOnDemand,以下簡稱POD)應記載事項,須   依照原出版品辦理。

但版權頁應加註POD產出說明及日期。

9、本部各單位應依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及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   編印出版品。

   (1)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單位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以ISBN標示)、出版   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InPublication;以CIP標示);另得申請   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Number;以ISSN   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nternationalStandardRecordingCode;以ISRC標示)。

   (2)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各單位出版品應使用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PublicationsNumber;以GPN     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     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

連續性     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     申請。

   (3)免徵營業稅認可: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出版品,於申請政     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時,應同時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     認可。

  屬短暫且非公開性之出版品,或以宣導為主之文宣資料或其他印刷品   ,或未出版及發行之出版品,得不申請編印GPN或ISBN、CIP、ISSN、   ISRC,並得不納入出版品管理範圍。

10、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請統一編號後,應填具教育   部政府出版品規格審核表(如附件六),並影印該出版品之封面、封   底、書(刊)名頁及版權頁,經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審核後,陳送單位   主管核定,始可印製;奉核定之審核表由各單位專責管理人員彙整自   存備查。

11、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料   ;其停止出刊時,應加註停刊訊息。

各類出版品內文同時透過網路提   供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指定書目相關欄位,註記網址等相關資   訊。

12、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具備電子檔並永久保存,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得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包括由該部自行或授權他人流通利用及   由該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本部各單位若同意前項之流通利用,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   單(如附件七)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

電子檔應符合規   範(如附件八),並應於送交文化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   存檔。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文章   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13、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應送國家圖書   館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並應就文化部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所列之指定圖書館各寄送一份,以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亦得預留展   售及配合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冊數。

14、本部各單位出版品應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   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要點及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但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本部各單位應依教育部政府出版品流通及庫存一覽表(如附件九)辦   理銷售及寄存作業,並應填具教育部政府出版品委託展售清單(如附   件十),併同出版品寄送至展售門市。

15、本部各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   約定提供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

其代售酬金,得由本部之合作   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16、滯銷或已無時效性出版品之銷毀或轉贈,應由承辦人簽會單位專責管   理人員記錄,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之。

17、本部各單位主管應督導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各管理事項。

  綜規司得就出版品相關應辦事項,查核各單位及專責管理人員之執行   情形。

18、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辦   理出版品相關事宜,並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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