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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義的婚姻以外的性關係,請見「外遇」。

通姦又稱為婚外性行為,是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

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人類 ... 建议您根据您的偏好切换到下列变体之一: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 ... 通姦 婚外性行為的類型 語言 監視 編輯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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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義的婚姻以外的性關係,請見「外遇」。

通姦又稱為婚外性行為,是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

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人類性行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部分國家將婚前性行為亦歸類為通姦,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強姦也視為通姦[1]。

目次 1刑事處罰 2中國大陸 3臺灣 4香港 5韓國 6參見 7注釋 8參考文獻 9延伸閱讀 10外部連接 刑事處罰編輯 通姦行為在各國法律上處置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未將通姦列入刑法處罰之對象,僅被視為不道德行為,例如:英國;有些國家則在入法後,因理由不夠充分而除罪化[2]:6,例如:德國、南韓、日本、中華民國(刑事部分);有些國家則列為請求離婚之事由,有些國家仍將通姦罪列為處罰之對象,但設有一定限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地利、瑞士。

通姦罪常見的處罰類型: 只罰已婚女性。

例如:中華民國17年(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只罰男性相姦人。

例如:2007年以前的新加坡刑法。

男女雙方皆處罰。

例如: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3],另外義大利、西班牙和法國的舊法中都曾經有過類似的規定[2]:6-8。

通姦罪常見的限縮方式: 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訴作為處罰條件。

例如:奧地利。

以通姦導致分居、離婚的結果作為處罰條件。

例如:瑞士、德國的舊刑法。

與具特定身分之人通姦。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1] 破壞軍婚罪重婚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注2] 第150條,黨員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一些官員多因為通姦而被落馬[4]。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條例裡,刪除了與「通姦」有關的處分規定,改以「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取而代之。

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27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21年生效) 第1042條第二項「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臺灣編輯 相關法律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民法第四編親屬 中華民國刑法_(民國17年)#第十六章_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中華民國刑法_(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七章_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民國56年)#第一節偵查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1056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第二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五條及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吿訴乃論」(第一項)。

1935年7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號宣告失其效力,2021年6月16日已刪除) 第245條:「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21年6月16日已修訂,刪除第239條相關內容)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一方為現有配偶之人[注3] 與他人自願性合意[注4] 發生性器接觸行為[注5]。

起訴方式配偶可對通姦配偶、相姦人提出告訴,且可依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單獨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只對相姦者訴追究責任。

早期司法實務認為當配偶拒絕對通姦的配偶提起告訴時,亦不得對相姦人提起自訴[注6]。

2003年大法官釋字第569號宣告此一限制侵害人民訴訟權違憲,容許配偶可直接對相姦人提起自訴。

[7]政府民調法務部於2015年在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提出「通姦罪應否除罪?」,民調結果共有9095個網友表示反對廢除通姦罪,佔86%[8]。

修正方向由於實務上常見通姦男性獲得妻子原諒而撤回告訴,女性第三者仍接受刑罰,造成通姦罪受刑人數中女性遠高於男性的現況,及考量可能造成性侵案件受害人擔心證據不足無法將性侵者定罪,反被性侵者的配偶提告通姦,不敢提起訴訟[9]。

2017年時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委員,於分組會議中決議:「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注7]」。

不再例外容許配偶以提出告訴方式卻僅追究相姦人的責任,避免通姦罪成為女人難為女人的條文[9]。

大法官宣告違憲2020年5月29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宣判公布第791號解釋,指出《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立即失效。

[10][11] 修法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配合修訂第245條之相關內容。

[12]2021年6月16日公布實施。

香港編輯 主條目:離婚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

入稟人在填表後,得經過經歷司審閱,經批准後才可以向答辯人傳達(Service)。

因此,如果入稟書內容起疑點,譬如入稟人在獲知答辯人與人通姦後,繼續與他同住,經歷司會提出疑問,指出依據條例,入稟人已算諒解(Reconciliate)了答辯人,事情便算告吹,在此情況之下,入稟人便得提出更多聲請依據。

無需指明與誰通姦所謂同住,依案例是指同一住所(Household),換言之,如果經歷司發現入稟人和答辯人仍居住同一住址,便可表面推斷雙方是居於同一住所。

當然,入稟人可詳細具體列出聲請內容,指明雙方雖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沒有同睡,更沒有性事,沒有同吃飯諸如此類,則根據以往的判例,如此雙方便不屬居住同一住所,兩人仍舊未曾修好。

通姦不容易舉証,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是最好不過的事情。

答辯人承認通姦,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在那日期地點與人通姦,換言之,即使只是青樓過客,也足以收到此效。

因通姦而入稟離婚嚴格來說,單通姦這事實不足以支持離婚令的頒佈。

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Breakdown),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

換言之,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滾紅滾綠,卻仍無動於衷,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

法例說明,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上,則通姦便不可以成為入稟的依據。

以通姦為依據的離婚入稟聲請,可將情夫情婦列為第二答辯人,在此情況下,入稟人便要準備兩份入稟書,附上表格四,供兩答辯人作答。

表格四可由法院辦事處獲得,內容絕大多數只是「是非題」,答辯人只用看自己意願,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並加簽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

答辯人在填表後,如果並不提出絲毫的抗辯,可讓入稟人獲單方面的判令,離婚聲請便算湊效。

韓國編輯 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決議廢除實行62年的通姦罪[13][14]。

參見編輯 維基語錄上的通姦語錄 查看維基詞典中的詞條「通奸」。

炮友 婚外情 情婦、情夫 第三者(愛情) 強姦 抓姦 離婚 同居 NTR注釋編輯 ^僅在特定的情況下,認定通姦是犯罪行為。

^僅適用於黨員的黨紀非刑事犯罪。

^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

^因立法院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時,未將本罪之規定一併加以修正為性交,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禁止擴張解釋的原則,法院認定通姦行為時,仍限以外遇雙方有性器接觸為要件,而與刑法對性交之定義為不同之解釋,造成許多外遇行為因無法有足夠證明雙方性器接合不成立通姦罪。

^此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特定親屬關係之人一時衝動直接對簿公堂,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無法彌補,所以限制提起自訴只能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交由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

惟倘若容許配偶自訴小三,在審理時仍會發生配偶間對簿公堂的狀況,適用上與立法目的相衝突,所以擴大禁止自訴範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 ^由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參考文獻編輯 ^荷蘭女子遊卡達遭性侵,竟反被法院判通姦罪: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60614/213344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2.1劉安桓.論通姦罪存廢之法理基礎.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2004(中文(臺灣)).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C0000001&DF=&SNo=23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一年来超20名省部级官员被中纪委通报“通奸”.新浪新聞.2015-06-15[2015-06-1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5).  ^中共中央最严党纪发布:通奸字眼将被废止.人民日報.2015-10-22[2015-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人民日報.2015-10-22[2015-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3).  ^大法官會議第569號釋字.cons.judicial.gov.tw.司法院.[2019-05-01].(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4)(中文(臺灣)).  ^通姦除罪化目前近9成網友說不.中央社即時新聞.2015-08-09[2017-07-1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1).  ^9.09.1蕭博文.「不要再有下個房思琪」司改會決議通姦除罪化.中國時報.2017-05-18[2017-07-1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中文(繁體)).  ^林長順.大法官會議: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中央通訊社.2020-05-29[2020-05-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9)(中文(繁體)).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司法院.2020-05-29[2020-05-31].(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8)(中文).  ^通姦罪走入歷史! 立院三讀刪除「刑法第239條」.中廣新聞網NewsRadio.2021-05-31[2021-08-2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8).  ^存档副本.[2015-02-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存档副本.[2015-02-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5).  延伸閱讀編輯 McCracken,Peggy(1998).Theromanceofadultery:queenshipandsexualtransgressioninOldFrenchliterature.UniversityofPennsylvaniaPress.ISBN 0-8122-3432-4. Mathews,J.DatingaMarriedMan:Memoirsfromthe"OtherWomen.2008.ISBN 1-4404-5004-8. BestPractices:ProgressiveFamilyLawsinMuslimCountries(August2005) Hamowy,Ronald.MedicineandtheCriminationofSin:"Self-Abuse"in19thCenturyAmeri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pp.2/3. Moultrup,DavidJ.(1990).Husbands,Wives&Lovers.NewYork:GuilfordPress. Glass,S.P.;Wright,T.L.Justificationsforextramaritalrelationships:Theassociationbetweenattitudes,behaviors,andgender.JournalofSexResearch.1992,29:361–387.doi:10.1080/00224499209551654.  Goody,Jack.AComparativeApproachtoIncestandAdultery.TheBritishJournalofSociology:286–305.[2017-10-19].doi:10.2307/586694.(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5).  Pittman,F.(1989).PrivateLies.NewYork:W.W.NortonCo. Rubin,A.M.;Adams,J.R.Outcomesofsexuallyopenmarriages.JournalofSexResearch.1986,22:311–319.doi:10.1080/00224498609551311.  Vaughan,P.(1989).TheMonogamyMyth.NewYork:NewMarketPress. Blow,AdrianJ.;Hartnett,Kelley(April2005).InfidelityinCommittedRelationshipsI:AMethodologicalReview.JournalofMaritalandFamilyTherapy.INFIDELITYINCOMMITTEDRELATIONSHIPSI:AMETHODOLOGICALREVIEW|JournalofMarital&FamilyTherapy|FindArticlesatBNETatwww.findarticles.com Blow,AdrianJ;Hartnett,Kelley(April2005).InfidelityinCommittedRelationshipsII:ASubstantiveReview.JournalofMaritalandFamilyTherapy.INFIDELITYINCOMMITTEDRELATIONSHIPSII:ASUBSTANTIVEREVIEW|JournalofMaritalandFamilyTherapy|FindArticlesatBNETatwww.findarticles.com Donaldson,Geoff."TheGayTimesofDustinandThomas".Dan'sPublishing.2–10.2009. 外部連接編輯 法律Q&A 香港法律大全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通姦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通奸&oldid=7168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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