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後,房客仍然不搬走,房東可以告侵入住宅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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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實際積欠租金逾二個月經終止租約、租約到期到續約,但卻又遲遲不搬走,經過三催四請都無效,房東可否主張自己的房子被無權占用,對房客提出侵入 ... 終止租約後,房客仍然不搬走,房東可以告侵入住宅罪嗎? 2022-05-11 房客實際積欠租金逾二個月經終止租約、租約到期到續約,但卻又遲遲不搬走,經過三催四請都無效,房東可否主張自己的房子被無權占用,對房客提出侵入住宅罪的刑事告訴?租約終止後,房客滯留不搬走,不成立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當租約終止後,房東要求房客搬走,但房客仍然不搬時,是否屬於「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而成立侵入住宅罪?但很遺憾的,我們的刑事法律是鼓勵房客占著房子不搬走,逼得房東要透過漫長、耗時的民事訴訟來處理。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06條第2項所謂「留滯」,係指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之始,雖獲允許,惟受退去之要求,而不即退去者而言。

又所謂「他人」住宅,並不以有所有權者為限,舉凡對該居住處所有管理支配權者皆屬之,所以原有權居住該「住宅」者,嗣後雖因故喪失居住權(例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即喪失使用租賃物之正當權源,而構成無權占有)或所有權(例出賣不動產房屋,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未交付該不動產房屋),惟於未遷移、交付前,仍與前開所謂「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他人住宅」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充其量僅屬單純之民事糾葛。

所以房客在房東終止租賃契約或租約屆期後,未曾遷出房屋而係繼續占有使用房屋,與刑法第306條第2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他人住宅」之構成要件不相當,無法構成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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