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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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 ... 精采文章 更多...有無「先行使用前例」非重點,「新竹棒球場」有無「違法」先行使用,才是重點~法不辯不明名模傳婚變,老公狂嗆「要不要給别人射」?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違憲嗎?群眾募資法(條例)專法之倡議二寶爸裝單身,小三傻傻產1女,還挨告?女性禁入祭祀公業,是否違憲?「男伴」輕生於「租賃處」,房東向「房客及男伴之父」求償,桃園地院如何判?立委蔡易餘祖墳拆遷案「二審大逆轉」,不用拆了!「伴侶」分手前「負擔裝潢費」,分手後訴請返還,一審二審結果,大不同?民眾黨立委呼籲「高溫津貼」入法?「醫預法」立法通過施行後呢?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使用,檢方剪報分案調查!醫療糾紛强制調解,有無違反比例原則?高雄文化博覽會「山海商號.紅磚街屋」,法拍價購文化資產之創舉?「套繪註記後」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國賠求償,更審大逆轉?福原愛與江宏傑間之探視權爭議36年農會老員工「忘入帳540元」,怒開除?新竹棒球場,果然「違法先行使用」?樓上游泳池有人使用,傳出「咚咚咚」,買受人向出賣人求償,一審勝訴?18歲公民權修憲案,即將「複決」,大家要「動起來」?立委打破「立院60年國父遺像」,修復得115萬,如何賠?行車糾紛不用「球棒」,日本兩車主「用猜拳」解決!「不承認配偶權,判小三免賠」之北院判決,二審認訴訟程序不合法,廢棄原判決?原配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小三卻以「吳宜樺法官所判個案」拒賠?新竹棒球場有缺失,致開幕時球員受傷?「住户」不滿「鄰居」讓3家電信公司設「基地台」,上仍二審求償仍敗訴!里港地政登記錯誤,一審判賠?黑心建商「1屋2賣」,入住才知「家是別人」!地籍圖重測「參照舊圖」,我家變你家!女兒「挺宋楚瑜」父駡「白痴」,怒告求償敗訴?「生前契約及殯葬商品交易」糾紛多!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平台之建議英國「完工後奧客拒付款」,如在台灣怎麼辦?換臉謎片「犯119罪」,小玉竟得「易科免關」?政院提修法:公立校長、教師犯性侵、貪污罪,終身不得任用酒癮治療比率僅有2.1%,各級政府機關又該如何救?土地蟑螂?或僅是權利濫用?抵費地處理方式,內政部擬放寬規定,得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哥吉拉事件,在吵什麼?房客「設計師」鑽牆毀磚「拒賠」,又酸:常識!房客去上班!房東大叔「私闖」抄電表,嚇壞夜班妹?「轉蛋法」通過!消保會:遊戲業應公布中獎機率違者罰50萬元戰時徵用高鐵,立院:須有法源依據;前國防部長訪台,建議台灣聚焦兵役與後備地主無視判決敗訴,照樣封路~鄰地通行權與以通行為目的之不動產役權地主告「拆屋還地」,鄰地主張「通行權」?2022年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大巨蛋案對廠商有信賴保護原則?一審判決:「彰化縣政府」須國賠「台化」4億7千多萬!交友服務陷阱多~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欠債15萬「主張已還」但未索回「本票」,1500萬房屋遭查封拍賣,控訴:執行法院好黑?前小虎成員林立洋剛慶結婚周年,妻子陳貞均發文:「願意簽字放你自由」立法院法制局建議「調整目前消費性租賃舆非消費性租賃之立法機制」?婚紗攝影爭議121起,九成退款談不攏!一年砸50萬停「抗議車」,無法可管?台灣法律網»法律知識庫»民事.家事»婚外情專欄»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16 2月2003 文/劉孟錦律師 A:(一)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二)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相互精神慰藉,但是他們並沒有發生婚外的性交行為,也就是說,他們只是「精神外遇」,卻沒有「肉體外遇」,自不構成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他方也不能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惟民法對於法定判決離婚事由,在民國七十四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於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增列「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彈性概括規定,只要在主、客觀上均可認為難以維持婚姻者,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因此,配偶之一方與他人之間,雖僅止於「精神外遇」,並未發生「肉體外遇」,但是如果主觀上、客觀上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即已達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仍非不得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註)。

註:參見拙著「精神外遇、性幻想是否構成判決離婚之事由?」文,收錄於「如何離一個乾淨的婚」一書,八十七年十二月永然文化出版,第二十五頁。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發行人 電話:(02)2363-5003 傳真:(02)2363-5009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1號13樓 e-mail:[email protected] 台灣法律網https://www.lawtw.com/ 分享出去:    律師的叮嚀 如果你沒本事追求正義,千萬不要放棄希望,至少也要找一些能夠幫你追求正義的朋友,找一個能夠維護你權益的律師,他能幫助你在現有的體制下追求正義,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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