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緩衝空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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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 內政部
壹、修正目的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防火避難安全,及檢討高層建築物配管材料限制及緩衝空間留設成效,並使建築技術規則各條文用語一致、刪除列舉之石棉製品,爰修正建築 ...
- 2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有頂蓋者 ... - 營建署
因高層建築物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主要目的在於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供貨,具有裝卸空間之功能,同意其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於基地內設置之專用出入口 ...
- 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 年09 月份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 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 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 ...
-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四、刪除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 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五、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配管管材免為不燃材料。(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
- 5宜蘭縣建築師公會
... 日台內營字第1090803343號函(如附件一),預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四、刪除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