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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英語:criminal law、德語: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的行為。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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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定罪
-該當性-
行為(作為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故意 ·過失
未遂 ·既遂 ·中止 ·預備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
無法期待(:期待可能性)
正犯與共犯
直接正犯 ·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牽連犯 ·連續犯數罪併罰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罰金 ·科料(小額刑罰)
拘役 ·沒收
褫奪公權 ·剝奪政治權利
量刑 ·宣告刑
自首 ·減刑 ·緩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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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定罪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意圖(故意 ·過失)
-犯罪的客觀方面-
行為(作為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既遂 ·中止 ·預備
二階段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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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英語:criminallaw、德語: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的行為。
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
目次
1淵源
2目的
3內容
4法益
5犯罪
6犯罪成立條件
7懲處的方式
8刑法的解釋
9參考文獻
10參見
11外部連結
淵源[編輯]
在各類部門法當中,刑法的歷史可以說是最為悠久。
一般來說,古代文明最早頒布的成文法都以刑事法為主,例如中國古代各個朝代的成文法的主體就是刑法。
近代大陸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的淵源主要為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
國際條約並不能直接成為國內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因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各國必須將其簽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犯罪行為規定到本國刑法當中,才能對國際罪行進行管轄。
目的[編輯]
刑法的目的,在於界定國家對於公民的刑罰權,亦即,在如何狀況下國家可以對於公民實施刑罰。
刑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有四種:
預防,即通過刑法明文公布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又可分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
應報,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教育,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
內容[編輯]
各國法制各有不同,通常包括刑法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與特別刑法(如《貪汙治罪條例》)等。
法益[編輯]
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人民發動刑罰,以及決定刑罰的程度,端賴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之為法益,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
一般認為,由於刑法必須具有謙抑性,因此對於連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護的法益,刑法不得保護。
依據結果無價值論,法益侵害是犯罪違法性的本質。
依據二元行為無價值論,法益侵害是認定違法性的重要依據,但是同時也要考慮行為人的規範違反意思。
依據一元行為無價值論,法益侵害對於認定犯罪沒有意義——行為人的規範違反意思才是犯罪違法性的本質。
犯罪[編輯]
刑法處罰的對象是犯罪。
犯罪,是指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的構成要件(德語:Tatbestand),具有違法性,且行為人具有責任的行為。
犯罪的分類包括: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與共犯(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
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及中止犯
自然犯與法定犯
侵害犯與危險犯(包括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
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等。
犯罪成立條件[編輯]
主條目: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要構成犯罪,依據刑法學總論中的犯罪論,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符合性(違法性的認識根據或者存在根據,具有違法推定機能)
實行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及持有等形式。
結果:一切犯罪都需要有結果,包括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
因果關係:以因果關係的條件說作為認定根據。
客觀歸責:具體要求包括(1)行為產生的法不允許的危險;(2)該危險現實化而產生了相應的結果;(3)該結果的實現沒有超出相應構成要件的範圍。
構成要件故意與構成要件過失。
二、違法性(違法阻卻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依法令之行為。
從事業務之行為。
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承諾、推定同意、自擔風險等情形。
三、罪責(有責性)
責任故意(包括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與責任過失。
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具有期待可能性。
懲處的方式[編輯]
一般來說,刑法規定的處罰制度包括刑罰與保安處分。
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
一般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財產刑(罰金及沒收)等。
其中沒收和褫奪公權為從刑。
保安處分(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二章,第86條至第99條),包括對未成年人的少年感化教育、對再犯的監護、對施用毒品或酗酒的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外國人適用)。
刑法的解釋[編輯]
刑法解釋的立場包括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
其中,主觀解釋論認為,刑法解釋的目的在於發現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立法原意是在立法時就確定了的,不容法官等解釋者隨意變動。
這樣的觀點立足於限制司法官的解釋權,貫徹立法的民主原則;但是這樣的觀點會導致法條的意思無法隨着社會的變化而變化,使得法條僵化。
因此,客觀解釋論應運而生:客觀解釋論認為,法律一旦被制定並頒布後就成為獨立於立法者的存在,對法律的解釋不能被限制在立法者的觀點上,而應該探究法條文字表述的客觀含義。
如果刑法用語在社會的發展中發生了相應的改變,且認可這一改變與刑法的目的並不衝突,那麼解釋者就應該順應這樣的改變。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規定有組織賣淫罪,在立法時立法者普遍認為「賣淫」這一行為僅限於女性向男性賣淫。
但是隨着社會生活的變化,男性向女性賣淫以及同性之間的賣淫現象已經普遍存在,解釋者就沒有必要仍然將「賣淫」的含義限定於女性向男性賣淫。
客觀解釋論有利於法律的與時俱進,也有利於社會一般人對刑法條文的理解,進而有利於一般預防,因此成為通說。
另外,刑法的解釋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解釋根據: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補正解釋等。
解釋方法:平義解釋、限縮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即超出了刑法條文所用文字含義的解釋,僅允許進行有利行為人之類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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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
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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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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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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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上,男性也可能是被害者;方式上,也不侷限於以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凡用手指或其他器物攻擊任何人的性器官或肛門也是強制性交。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