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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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第63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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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 ,得予銷燬。

第63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64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

第6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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