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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指出,多所學校之兼任助理、助教等,曾具名向勞保局檢舉 ... 例如公家機關合法取得檢舉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六條規定,應於 ... 陽陽與布痞 跳到主文 陽昇法律與黃金獵犬Boopee的部落格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an21Tue201414:59 使用他人個資料,應符合特定使用目的      新聞報導指出,多所學校之兼任助理、助教等,曾具名向勞保局檢舉學校沒有將述職員投保勞健保,未料,發生檢舉人資料是否外洩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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