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 台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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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特別注意事項
職能治療師變更職業處所或復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當天持本會開立的入會證明及所需相關文件向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歇業不等於退會,擬退會者應以書面向本會辦理退會,若未完成退會程序,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分並繼續享有會員權利,日後要辦理退會,必須先繳清所積欠會費始能退會。
會務Q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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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職能治療師變更 ...
- 2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3入退會/歇業/異動相關文件- 社團法人新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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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歇業、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持本會開具之證明及所需相關文件(請參閱本手冊之『執業異動注意事項』之說明)向執業 ...
- 5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 台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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