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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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內丁種建築用地,以平面類似集合住宅之設計, 出售民眾為住家使用,造成購屋糾紛,並影響 ... 三、依本處理原則申請之建造執照,應符合下列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內丁種建築用地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6.02.02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51036167B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內丁種建築用地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內丁種建築用地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處理原則 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範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建築(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業者將原屬於都市計畫內工業    區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內丁種建築用地,以平面類似集合住宅之設計,    出售民眾為住家使用,造成購屋糾紛,並影響民眾之權益,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內丁種    建築用地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三戶以上)之申請建造執照案件。

三、依本處理原則申請之建造執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室內面積(不含約定專用部分)須大於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

(二)起造人須切結:「建築物確實依原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如誤導民      眾為集合住宅經司法判決確定時,撤銷建造執照。

」 四、本局後續相關執行方式如下: (一)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加註:「一、起造人應依原核定使用類組      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

二、上開加註事項除於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於建築物產權移轉時應列入      交代及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三、建築物如作核准用途外之使      用,即視為違規使用,將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 (二)使用執照附表內加註:「一、起造人應依原核定使用類組使用,並      應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及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      明應依建築物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二、本      建築物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專有部分之利用,應依建築物原核定之      使用類組使用,不得有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三、上      開註記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建築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並      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如有違反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應負法      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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