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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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

但國防部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3年03月09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國防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為報導國防政策與軍事活動,以增進國內外人士對國軍現況及共軍動態之瞭解,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軍事新聞,包括一切國防政策和軍事活動;舉凡人事、情報、作戰、後勤、計劃、政戰等重要措施與活動,及共軍動態均屬之。

第3條在不違背國家安全原則下,軍事新聞發布,務必迅速主動,爭取時效,內容力求真實詳盡,以建立中外八冉對我官方報導之信心。

第4條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示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

但國防部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之資料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單位所提供者為準。

第5條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基於以上各條之規定並本公平之精神,儘量將軍事新聞及照片供給各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及電視台。

第6條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以中(英)文發布之。

第7條國軍與明軍聯合作戰或演習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盟軍發布。

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涉及盟軍之新聞時,應與相對之盟軍新聞單位或有關人員協調之。

同時,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應與相對之盟軍新聞單位或有關人員協調,凡盟軍發布之新聞涉及國防部及各該總司令部時,應先與國防部及各該總司令部協調。

第8條防海空各軍種單獨作戰戰訊及有關人事、情報、後勤、計劃、政戰等動態,由各總司令部自行發布,並應迅速通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

第9條金門、馬祖戰訊戰果,由國防部統一發布為原則,但當地最高司令部得應記者之請求及地區報紙、廣播電台之需要,自行斟酌發布,並應註明「詳情仍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者為準。

」 第10條軍管區司令部有關軍事新聞,在職權範圍內,可自行發布,並應迅速通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但涉及軍事政策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發布。

第11條軍事範疇以外與軍事有關之新聞,由有關單位協調相關機構並簽奉核准後發布。

第12條全國各新聞單位報導戰訊、戰果,應根據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已發布者為準,如自行採訪之戰訊、戰果、應與當地最高司令部或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或有關總司令部聯合查證後發布。

第13條陸海空軍戰訊之發布按左列各款規定:一、陸海空軍戰訊發布作業規定,依本辦法附件作業程序(如附件)辦理。

二、前款各總司令部之戰訊,在未發布前,應先將戰訊內容協調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以求統一。

三、陸海空軍戰果及損失除外島由國防部統一發布外,應報請國防部核准後方得發布。

四、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戰訊,有關各總司令部者,應將有關各總司令部份通知各總司令部新聞發布掌理單位。

五、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作戰、情報單位,應將戰報迅即通知新聞發布單位,經核准後,立即發布以免中共捏造戰報。

第14條各軍種遇有特種新聞事件時,各該總司令部主管單位除應立即報告國防部主管單位外,並應同時通報同級新聞主管單位。

第15條國防部主管單位對特種新聞事件,應即通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及各有關單位,並同時協調有關單位聯繫及簽奉核定新聞處理原則。

第16條重要之事事新聞及特種新聞事件,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視情況需要,得協調有關總司令部發布較詳細之情況,或邀請及接受記者申請,赴現場採訪報導。

第17條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應密切注意重要軍事新聞事件之發展狀況,倘該事件基於國家利益之要求尚在保密階段,而部分情況已為外界獲悉時,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應侔時協調有關單位作適當之處理。

第18條新聞界所詢戰訊,按已發布之資料予以答覆,如有疑問時,經查證後,以口頭或書面答覆。

第19條外界文書查詢,按一般公文程序處理迅速答覆。

第20條戰訊戰果發布之連繫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為聯絡中心。

第21條凡軍事新聞涉及國際宣傳或外籍記者時,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與行政院新聞局有關單位協調或會同處理。

第22條軍事新聞涉及外交問題時,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協調外交部發言人處理。

第23條各通訊社、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事業對軍事新聞如有錯誤不實之報導,其屬於國防部或涉及兩個軍種者,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調更正,其屬於單一軍種者,由各該總司令部新聞主管單位協調更正或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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