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39-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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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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