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為工作而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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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報章雜誌媒體經常報導「詐財」、「吸金」的犯罪社會新聞,這些案件常有年青人踏入社會,涉世未深,致誤入謀職陷阱,而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進而成為「刑事 ... Skiptocontent 關於永然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案件委託 選單 關於永然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案件委託 搜尋 關閉 永然新知 News 2020 4月 24 切勿為工作而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 2020 4月 24 切勿為工作而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3-3837靈鷲山-有緣人雜誌2020年4月280期第16-17頁》 近年來報章雜誌媒體經常報導「詐財」、「吸金」的犯罪社會新聞,這些案件常有年青人踏入社會,涉世未深,致誤入謀職陷阱,而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進而成為「刑事被告」,於遭法院判刑確定後即鎯鐺入獄,致毀掉一生的光明前途。

就以「電信詐騙」為例,有些年青人自學校畢業後,原以為很慶幸找到一份工作,卻沒想到可能成為電信詐財的「車手」,去為詐騙案的主謀取款,或依詐騙主謀所交付的腳本中的「話術」,以電話進行騙取他人錢財。

又以運用「納骨塔」吸金為例,以高額利潤誘使自已所熟悉的親友投資,其實根本就是一「吸金」行為,而涉及違反《銀行法》。

對於此一問題,筆者要先提醒年青人踏入社會,務必擦亮眼、找工作,一定要行「八正道」中的「正業」,也就是要從事「正業」,而不從事「邪業」,邪業如:騙人錢財,色情,賣毒品,賣酒…等。

而且一定不要有「貪念」,《佛說八大人覺經》中的第三覺知:「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常念知足,安貧守道…」;又《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二十二章「財色招苦」提到「…財色於人,人之不捨,譬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兒舐之,則有割舌之患」。

所以年青人踏入社會謀職,一定要慎選,必須是「正當的工作」,如果涉及犯罪或其他的「邪業」,就好選擇離開,避免涉及犯罪或種下「惡因」,致未來招受「惡報」!前述的「電信詐騙」,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因為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所以,犯了這種罪,就會招來「牢獄之災」,萬萬不可以身試法。

又前述的「吸金」犯行,因為運用靈骨塔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的吸金,已涉及「以收受存款論」。

因《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一旦構成前述犯行,就要遭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加重刑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

當然犯了這種罪,肯定也是會有牢獄之災!綜上所述,踏入社會謀取,一定要找個「正業」幹活謀生,切勿踏入「邪業」,甚至淪為別人的犯罪工作,使自已的「身行」種下「惡因」,招致未來「惡果」的報應。

註:《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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