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為工作而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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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報章雜誌媒體經常報導「詐財」、「吸金」的犯罪社會新聞,這些案件常有年青人踏入社會,涉世未深,致誤入謀職陷阱,而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進而成為「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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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4月
24
切勿為工作而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
2020
4月
24
切勿為工作而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3-3837靈鷲山-有緣人雜誌2020年4月280期第16-17頁》
近年來報章雜誌媒體經常報導「詐財」、「吸金」的犯罪社會新聞,這些案件常有年青人踏入社會,涉世未深,致誤入謀職陷阱,而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進而成為「刑事被告」,於遭法院判刑確定後即鎯鐺入獄,致毀掉一生的光明前途。
就以「電信詐騙」為例,有些年青人自學校畢業後,原以為很慶幸找到一份工作,卻沒想到可能成為電信詐財的「車手」,去為詐騙案的主謀取款,或依詐騙主謀所交付的腳本中的「話術」,以電話進行騙取他人錢財。
又以運用「納骨塔」吸金為例,以高額利潤誘使自已所熟悉的親友投資,其實根本就是一「吸金」行為,而涉及違反《銀行法》。
對於此一問題,筆者要先提醒年青人踏入社會,務必擦亮眼、找工作,一定要行「八正道」中的「正業」,也就是要從事「正業」,而不從事「邪業」,邪業如:騙人錢財,色情,賣毒品,賣酒…等。
而且一定不要有「貪念」,《佛說八大人覺經》中的第三覺知:「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常念知足,安貧守道…」;又《佛說四十二章經》第二十二章「財色招苦」提到「…財色於人,人之不捨,譬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兒舐之,則有割舌之患」。
所以年青人踏入社會謀職,一定要慎選,必須是「正當的工作」,如果涉及犯罪或其他的「邪業」,就好選擇離開,避免涉及犯罪或種下「惡因」,致未來招受「惡報」!前述的「電信詐騙」,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因為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所以,犯了這種罪,就會招來「牢獄之災」,萬萬不可以身試法。
又前述的「吸金」犯行,因為運用靈骨塔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的吸金,已涉及「以收受存款論」。
因《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一旦構成前述犯行,就要遭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加重刑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
當然犯了這種罪,肯定也是會有牢獄之災!綜上所述,踏入社會謀取,一定要找個「正業」幹活謀生,切勿踏入「邪業」,甚至淪為別人的犯罪工作,使自已的「身行」種下「惡因」,招致未來「惡果」的報應。
註:《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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