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6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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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礦業目 第163條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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