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羅致政等17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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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為求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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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50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0-11-04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5107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羅致政
莊瑞雄
何志偉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何欣純
許智傑
莊競程
陳秀
羅美玲
陳歐珀
陳素月
黃秀芳
管碧玲
蔡適應
賴瑞隆
吳琪銘
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何志偉等17人,鑒於易以拘留之規定已刪除
,並考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限期清繳所受裁處罰鍰之義務
,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
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
必要,為求法律關係明確,爰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新增「罰鍰者
,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
主管機關適用;至經主管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
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二、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後段之規定。
三、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
例,爰修訂第五十條規定,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
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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