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羅致政等17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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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為求法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警政》 本篇網址: 分享 立法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50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0-11-04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5107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羅致政 莊瑞雄 何志偉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何欣純 許智傑 莊競程 陳秀 羅美玲 陳歐珀 陳素月 黃秀芳 管碧玲 蔡適應 賴瑞隆 吳琪銘 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何志偉等17人,鑒於易以拘留之規定已刪除 ,並考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限期清繳所受裁處罰鍰之義務 ,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 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 必要,為求法律關係明確,爰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新增「罰鍰者 ,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 主管機關適用;至經主管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 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二、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後段之規定。

三、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 例,爰修訂第五十條規定,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 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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