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規對於行人安全規範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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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人路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如下: 1. 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道路交通法規對於行人安全規範之研析 一、題目:道路交通法規對於行人安全規範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報載南部某直轄市交通大隊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至2018年老人車禍死亡分析,以騎機車肇事致死比率最高,其次為徒步行走,最後才是駕車。

警方呼籲年長者因視、聽覺能力降低造成反應不及,其他用路人應多注意和禮讓之,爰道路交通法規關於保護行人安全措施,容有探討之必要。

四、行人安全相關法規 (一)行人路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如下: 1.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第124條之1規定,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3.第126條規定: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二)未禮讓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則如下: 1.第44條第2、3項、第48條第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或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如係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則依第74條第2項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2.第74條第1項第7、8款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及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3.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建議事項 一般而言,老年民眾或身障者易因生理機能退化,以致在交通行進間之各種反應不及而生意外。

基於老年及身障者人口驟增,為避免長者或身障者因交通事件致死或傷,爰提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在人車交織幹道路口設置行人保護時相:由於一般路口行人號誌和車行號誌會同時變換,以致在穿越道上之行人和同方向右轉車輛易互相爭道而造成意外,若在人車交織之幹道路口設置行人保護時相,號誌會使所有車輛暫停,讓行人在此期間由各種方向穿越路口,藉此可避免許多習慣性不禮讓行人之駕駛人,對行人造成威脅。

(二)增設對角線行人穿越道:依據行人專用時相號誌實施時段之不同,可繪設不同型式之對角線穿越道標線。

例如,於時段性的路口,可繪設空心對角線穿越道,於全天實施路口,則繪設枕木紋之對角線穿越道,俾利行人以及駕駛人區別。

(三)斑馬線退縮:主要針對行人量大、高齡者多、學校周邊、易肇事路段,研議以退縮行穿線、設置庇護島、增設行人號誌等方式改善。

撰稿人黃俊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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