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19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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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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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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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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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二章自訴
§322限制 :已不得. 再告訴或請求. §323限制 :案件已. 經偵查者(例外:告. 訴乃論之罪被害人). 自訴人得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撤回. 判決. 不得提起自訴.
- 2提起自訴之限制與效力探究-以案件單一性與同一 ... - 法源法律網
目次:, 壹、前言貳、提起自訴之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限制一、 對於被害人之一與行為人具有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之關係者,其他被害人亦不得提起自訴二、 犯罪事實 ...
- 3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提起自訴有何限制?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
- 4刑事訴訟法第142、319 條(105.06.22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 ...
- 5想提自訴沒那麼容易-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如果不得提起自訴部分是重罪,可以提起自訴部分是輕罪,或者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的內亂罪、外患罪以及妨害國交罪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