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日據時期臺灣民間習慣 -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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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修正後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搜尋 實價登錄2.0 地籍圖重測 未辦繼承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我們 機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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