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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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人民或團體於本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應自發現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至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向桃園市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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