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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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服務功能,鼓勵民政人員,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增進議事效率,提高造產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村(里)長。

(二)本部及省(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公共造產業務人員、其他從事一般民政業務人員;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

三、表揚標準如下: (一)特優村(里)長: 1.基本條件: (1)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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