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繼承順位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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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 誰是繼承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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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一、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 · 二、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 · 三、因戶主喪失戶主權 ...
- 2民法§114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3繼承-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 ...
- 4地政局-繼承順位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繼承順位. ◎ 誰是繼承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 ...
- 5遺產繼承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3.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拋棄及限定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