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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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酌予增加教師員額。

四、本局應優先編列預算及匡列一定數額,補助偏遠及特殊地區小型學校教育經費。

前項一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6月20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3860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說明: 訂定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一、為確保本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均衡城鄉教育功能及保障學生就學 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型學校如下: (一)國民小學:係指全校學生人數,除附設幼稚園外,在八十人以下之國 民小學;或全校班級數,除特殊班外,在六班以下之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係指當年度學區內學生入學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國民中 學。

三、小型學校之教職員員額,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規定編制,不得裁減。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視財政 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酌予增加教師員額。

四、本局應優先編列預算及匡列一定數額,補助偏遠及特殊地區小型學校教 育經費。

前項一定數額,應提請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

第一項偏遠及特殊地區,依教育部公告當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名錄認 定。

五、小型學校應擬具發展特色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全校學生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國民小學,或當年度學區內學生入學率未達 百分之五十之國民中學,經本局評估認有合併或裁撤之必要者,除原住民地 區學校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

七、學校經合併或裁撤者,其原有教職員工、學生及校產,依下列規定安 置: (一)教職員工:   1、校長:得參加其他學校校長遴選。

  2、教師:依其意願及需求,參加移撥或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3、幹事、工友及護士:由本局統籌調整。

如無適當職缺,以超編留用方 式處理。

(二)學生:由本局編列經費接送上下學或補助交通費,至該學區無學生為 止。

(三)校產:由合併後之學校或裁撤後之財產管理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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