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結婚登記日 - 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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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預定登記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所應預先公告不受理預定結婚登記: (一)選舉日(基準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漢堡選單 認識我們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志工服務 志工服務 志工輪值圖 活動花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法令宣導 申辦須知 業務資訊 統計資訊-人口統計 人口統計主題專區 各里人口數及戶數統計 歷年人口數 出生統計 死亡統計 結婚統計 離婚統計 遷入遷出統計 年齡統計 教育程度統計 相關網站 客製化專區 新住民專區 最新消息 歸化流程及歸化測試 新住民資訊刊物 相關連結 原住民專區 原住民族日之由來與意義 原住民身分法 原住民身分認定 原住民族別認定辦法 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常見問題Q&A 相關網站連結 自然人憑證申辦(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英文戶籍謄本 人別護照首發專區 結婚登記專區 桃園市幼托新制專區 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 生育及育兒津貼服務專區 生育津貼專區 育兒津貼專區 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委託書 門牌專區 行政區域調整對照表 相關法令 門牌整編通報機關 道路命名 門牌整編對照表 龍慈路沿線門牌整編專區 行政區域發展表 門牌查詢系統 施政計畫 施政成果 自我檢測表 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戶政規費及罰鍰 案例分享 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標準作業流程 異地申辦項目 便民服務 常用服務 檔案應用專區 線上展覽 檔案簡介 檔案管理局 檔案應用服務白皮書 檔案知識學習心得與分享 檔案應用須知 常見問題(Q&A) 檔案應用申請書 檔案應用流程 收費標準 檔案相關網站 網路e指通 桃園網路e指通 網路網路e指通線上進度查詢 網路預約戶政登記 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 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 教育程度申請作業 電子戶籍謄本申辦及驗證 跨機關便民服務 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 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通報進度查詢 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 健保卡跨機關便民服務 內政部戶政司代辦健保卡申請進度查詢 勞工及國保生育補助與勞保親屬死亡給付網路查詢 壽險理賠免奔波戶政臨櫃e站通便民服務 壽險公會投保紀錄查詢專區 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 國防部一站式服務專區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查詢全國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 桃園市各區戶所等待人數及智慧導航系統 案件進度查詢 案件進度查詢 大宗謄本處理狀況查詢 國籍案件進度查詢 民意交流 建議事項彙整表 為民服務滿意度調查分析 問卷調查 書表下載 自然人憑證到廠服務 小小畢卡索藝廊 QRCode手機條碼下載專區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承辦業務電話分機表 交通資訊 平鎮戶政LINE一下 市政信箱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文宣刊物 戶政數位圖書室 法令宣導季刊 文宣 影音專區 相關連結 性別主流化 :::  目前位置: 首頁 業務資訊 客製化專區 結婚登記專區 結婚登記專區 字級: 大 中 小 ◎為因應疫情變化及人力調配,本市疫情警戒降為第二級之日起,各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週六延時服務及假日預約結婚登記服務仍維持暫停。

公告:110年度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暫停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服務時間依據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

遇下列情形者,不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一、每月最後一日逢假日(110年1月31日、2月28日、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

二、傳統節日及其連續假日:春節(110年2月10日至16日)、清明節(110年4月2日至5日)、端午節(110年6月12日至14日)、中秋節(110年9月18日至21日)。

戶政好服務、提前辦理真幸福結婚登記可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案例一:結婚登記當日(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結婚當事人無法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可於結婚登記前三個辦公日內(110年12月22~24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110年12月25日)。

案例二:結婚登記當日(110年12月25日)結婚當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於110年12月24日下午3點前,向戶政事務所預約假日結婚登記,本所預約電話03-4580112分機109、110。

*若結婚登記當日非例假日,則不需預約,隨到隨辦。

  申請日 可指定結婚生效日 預約結婚登記   星期一 星期一、二、三、四 星期二 星期二、三、四、五 星期三 星期三、四、五、六、日、一 星期四 星期四、五、六、日、一、二 星期五 星期五、六、日、一、二、三 注意事項 1.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假日預約範圍內。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時間約需1小時,請自行勘酌預約登記時間。

3.同一時段有2組以上預約者,以預約之先後順序辦理。

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二、三點二、申請人申請預定假日結婚登記方式、期限及得預定時段:   (一)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下午三時前至三十日前完成預定。

   (二)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至三十日前申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得預定登記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所應預先公告不受理預定結婚登記:   (一)選舉日(基準日、投票日)。

   (二)每月最後一日逢假日。

   (三)傳統節日及其連續假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四)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三、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申請人如授權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

如結婚當事人係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當日傳送相關文件予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一)身分證明文件: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4.除第3目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且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得免予提出結婚證明文件。

5.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6.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7.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

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3 瀏覽人次:57629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點我收合 認識我們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志工服務 活動花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法令宣導 申辦須知 業務資訊 統計資訊-人口統計 客製化專區 門牌專區 施政計畫 施政成果 自我檢測表 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戶政規費及罰鍰 案例分享 標準作業流程 異地申辦項目 便民服務 常用服務 檔案應用專區 網路e指通 跨機關便民服務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查詢全國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 桃園市各區戶所等待人數及智慧導航系統 案件進度查詢 民意交流 書表下載 自然人憑證到廠服務 小小畢卡索藝廊 QRCode手機條碼下載專區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承辦業務電話分機表 交通資訊 平鎮戶政LINE一下 市政信箱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文宣刊物 影音專區 相關連結 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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