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Workspace 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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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現行的《Google Workspace for Education 服務條款》 ... 此外,Google 將依《非Google Workspac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Google 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 ... GoogleWorkspace(免費版)協議 Google在2012年12月6日前提供的GSuite免費版(即「舊版」GoogleApps)僅支援相對較少的企業級功能。

自 2012年12月6日起,Google已不再為新客戶提供免費版。

查看現行的《Google Workspace服務條款》 查看現行的《GoogleWorkspace forEducation服務條款》 本《GoogleWorkspace(免費版)協議》(簡稱「協議」)係由GoogleLLC(美國德拉瓦州登記註冊公司,地址:1600Amphitheatre Parkway,MountainView,California94043,USA;簡稱「Google」)以及同意下列條款之實體(簡稱「客戶」) 所共同簽訂。

本「協議」旨在規範「客戶」存取及使用「服務」之相關行為,並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自「客戶」點選下方的[我接受]按鈕當日(簡稱「生效日期」) 起,本「協議」即開始生效。

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做出以下聲明及擔保:(i)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相關方履行這些條款及細則;(ii) 您已經詳閱並瞭解本「協議」;以及(iii)您代表委託方同意本「協議」之各項條款。

如果您不具備可約束「客戶」的法律授權,請勿點選下方的[我接受] 按鈕。

本「協議」旨在規範「客戶」對「服務」之存取及使用權限。

1.服務。

1.1設施與資料移轉。

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客戶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且該安全標準不得低於Google 儲存及處理其本身類似資訊所使用設施的安全標準。

Google 實施等同業界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客戶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客戶資料」。

為提供「服務」,Google 得將「客戶資料」傳輸到美國或其他Google 或其代理商設有相關設施之國家/地區,並進行儲存及處理。

使用「服務」即表示「客戶」同意「客戶資料」的傳輸、處理與儲存方式。

1.2修訂。

a.服務之修訂。

Google有權隨時變更、暫停或停止「服務」的任何部分,無須另行通知。

Google 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客戶」,但前提是「客戶」必須已經向Google訂閱這類變更資訊。

本「協議」之修訂。

Google保留權利,得隨時在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standard_terms.html 或Google 所提供其他網址處發布新版協議,藉以變更或修訂本「協議」所含任何條款及細則或規範「服務」之任何政策。

「客戶」應負責定期審閱本「協議」的異動內容。

本「協議」之任何異動或修訂將因下列情事生效:(i)「客戶」於線上接受更新條款,或 (ii)「客戶」於Google更新這類條款後繼續使用「服務」。

1.3客戶網域名稱擁有權。

提供「服務」之前,Google 得驗證「客戶」是否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擁有權或控制權。

如果「客戶」並不具備「客戶網域名稱」之擁有權或控制權,則Google將無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

1.4廣告。

「客戶」同意Google得於「服務」中放送「廣告」。

2.客戶義務。

2.1法規遵循。

「客戶」使用「服務」時須遵守「使用限制政策」。

Google 得不時為適用的「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或功能,「客戶」可能必須同意附加條款,才能使用這類功能。

此外,Google將依《非GoogleWorkspace 產品條款》及適用之Google特定產品服務條款之規定,對「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其他(本「服務」以外的)「非GoogleWorkspace 產品」。

如果「客戶」無意啟用任何「非GoogleWorkspace產品」,隨時可透過「管理控制台」啟用或停用這類產品。

2.2 客戶對「服務」的管理工作。

「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一或多名「管理員」;「管理員」有權存取「管理員帳戶」及管理「使用者帳戶」。

「客戶」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管理員帳戶」之機密性;(b)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管理員帳戶」之個人;以及(c) 確保與「管理員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協議」所載之條款。

「客戶」同意Google 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客戶」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

此外,「客戶」也同意「使用者」得透過GoogleWorkspaceMarketplace 新增或購買第三方應用程式(須另行遵守其他條款及細則),並在其所屬的特定「使用者帳戶」中使用。

2.3別名。

「客戶」應全權負責監控、回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傳送至「abuse」和「postmaster」等「客戶網域名稱」別名的電子郵件,但Google 得監控傳送至這些別名的電子郵件,以瞭解「服務」濫用情形。

2.4 使用者同意聲明。

「客戶」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

「客戶」將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同意聲明,這是為了:(i) 讓「客戶」能夠存取、監控、使用及揭露這類資料,也使Google得提供「客戶」進行上述作業之權限,以及(ii)讓Google提供本「服務」。

2.5 未經授權之使用。

「客戶」必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避免出現有人未經授權逕自使用「服務」的情況,一旦發現則應終止這類使用行為。

如果「客戶」發現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存取「服務」,應盡速通報 Google。

2.6使用限制。

未經Google明確書面許可,「客戶」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並須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進行功用相同之活動(除非本「協議」明確授權);(b)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反向工程;(c) 嘗試藉由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或(e) 使用「服務」儲存或傳輸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律」規範之「客戶資料」。

「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可適用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規定。

2.7第三方要求。

「客戶」必須負責回應「第三方要求」。

Google應在法律和「第三方要求」條款允許的最大限度內:(a) 立即通知「客戶」已收到「第三方要求」;(b)遵照「客戶」就其盡力抗辯「第三方要求」方面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c) 將「客戶」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或工具提供給「客戶」。

「客戶」應先自行試圖取得回應「第三方要求」所需之資訊,僅於無法透過合理方式取得這類資訊時,才能與 Google聯絡。

2.8使用政策和限制。

「客戶」可使用1個「使用者帳戶」。

此外,「客戶」應依Google 不時提出之要求,遵守任何與使用「服務」事宜相關的附加使用政策和限制。

2.9使用者。

「客戶」同意「使用者」會遵守「使用限制政策」,以及本「協議」之任何其他適用規定。

3.費用。

本「服務」係免費提供給「客戶」,惟前提是「客戶」同意Google得(a) 向「客戶」或其「使用者」提供額加的收費性選購服務,或(b)提供收費性的專業版「服務」。

Google得隨時停止免費版「服務」,只提供專業版。

在這種情況下,Google 將會依本「協議」第10條規定通知「客戶」,並提供轉換成專業版的機會。

4.技術支援服務。

「使用者」或第三方提出與「客戶」或「使用者」使用「服務」相關的問題和申訴時,「客戶」應負責回應。

Google 應向「客戶」及其「使用者」提供「說明中心」。

5.停權。

5.1Google暫停使用者帳戶。

如果Google知悉「使用者」違反本「協議」,Google 得要求「客戶」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予以「停權」。

如果「客戶」未依Google要求將該相關之「使用者帳戶」「停權」,則Google 得自行執行之。

停權期間將持續至該「使用者」更正致使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5.2緊急安全性問題。

如有任何「緊急安全性問題」疑慮,Google 會自動採取「停權」措施,以阻絕違規的使用行為,此一措施不受上述條款影響。

「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

6.機密資訊。

6.1義務。

協議雙方(a)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相關標準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標準相同;且(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有知情必要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聯企業」、員工與代理商。

協議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聯企業」、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協議」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的謹慎做法保護「機密資訊」。

協議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聯企業」、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

6.2例外。

「機密資訊」不包括:(a)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d) 由另一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6.3必要揭露行為。

協議雙方僅得於依法可允許且法律有所要求後,揭露屬於另一方之「機密資訊」:(a)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盡力通知另一方;並(b) 給予另一方質疑此揭露要求之機會。

7.智慧財產權;品牌特徵。

7.1 智慧財產權。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本「協議」並不以默示或其他方式,將任一方內容或智慧財產之任何權利授予另一方。

於協議雙方之間,「客戶」擁有「客戶資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Google 則擁有「服務」之所有「智慧財產權」。

7.2品牌特徵之顯示。

Google得經「客戶」授權 (當「客戶」將「品牌特徵」上傳至「服務」時,即表示已同意授權),於「服務網頁」之指定區域顯示「客戶」之「品牌特徵」。

「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指定「品牌特徵」之使用方式。

Google 亦得於「服務網頁」顯示「Google品牌特徵」,以表明「服務」係由Google 提供。

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獲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逾越本「協議」允許之限度,顯示或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

7.3 品牌特徵限制。

使用任一方「品牌特徵」的方式均須符合該「品牌特徵」「智慧財產權」擁有方的利益。

任一方皆得撤銷另一方依本「協議」規定使用其「品牌特徵」之權利,惟應提供書面通知,並為另一方預留停止使用其「品牌特徵」之合理期限。

8.公關宣傳。

「客戶」同意Google得將「客戶」的名稱或「品牌特徵」納入Google 於線上公布或宣傳資料中所含的客戶名單內。

「客戶」亦同意Google得在言辭中將「客戶」稱為受本「協議」規範之Google產品或服務的「客戶」。

本節規定不得違反第 7.3條(「品牌特徵限制」)之規定。

9.聲明、擔保與免責事項。

9.1聲明及擔保。

協議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協議」之完整權力與權限。

協議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包括適用的安全侵害通知法)。

9.2 免責事項。

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協議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

對於透過「服務」發布之任何內容或資訊,Google 不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瞭解「服務」並非電話式的服務,亦不可於「服務」中使用公用交換電話網路撥打或接聽任何電話,包括緊急救援服務電話。

10.終止。

10.1客戶提出終止。

「客戶」得隨時停止使用「服務」。

10.2Google提出終止。

「客戶」同意Google 得隨時基於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和/或終止提供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服務」。

儘管有上述規定,Google最晚仍應於終止或暫停「服務」之三十(30) 天前通知「客戶」;惟前提是,如果發生下列情事,Google仍將立即終止「服務」:(i)「客戶」違反本「協議」,或(ii)Google 合理判定,於適用法律之規範下提供「服務」不再具商業合理性。

10.3終止之效力。

如果本「協議」終止,則:(i)除本節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將會立即終止;(ii)Google 應讓「客戶」可於商業上合理的期間存取並匯出「客戶資料」;以及(iii)在商業上合理的期間過後,Google 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參照指標,並陸續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

11.賠償。

對於因下述第三方索賠而引致之Google所有賠償責任、賠償金或花費(包括和解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必須對 Google進行補償、為其抗辯,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i)就「客戶資料」或「客戶網域名稱」所提出之索賠;(ii) 就「客戶品牌特徵」侵害或盜用第三方專利、著作權、營業祕密或商標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或(iii) 就「客戶」使用「服務」時違反「合理使用政策」之行為所提出之索賠。

尋求賠償之一方應立即就索賠事項通知另一方,並與另一方合作進行抗辯。

負責賠償之一方擁有完整的抗辯主導權與權限,惟:(a) 如果和解條件要求尋求賠償之一方承擔責任或付款時,必須先取得該方之書面同意聲明,且該方不得不合理地扣留或延遲發出同意聲明;以及(b) 另一方律師團得加入抗辯,所需費用由另一方自行負擔。

12.責任限制。

12.1 間接責任限制。

據本「協議」規定,任一方均無須就收益損失或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即使該方已知悉或應知悉可能產生這類賠償金,且即使直接性賠償金不足以補償時亦然。

12.2責任金額限制。

任一方據本「協議」規定而負擔之責任金額,均不得超過一千美元($1000USD)。

12.3責任限制之例外。

責任限制條款之適用範圍以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為限,但不適用於侵犯他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賠償義務。

13.其他。

13.1通知。

除非另行指定,否則遵循下列規定:(a)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與主要聯絡窗口,且(b) 通知在下列情況將視為成功送達:(i)透過專人或隔夜投遞並收到書面收據之證明,或透過無收據證明之郵件投遞;或是(ii) 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投遞並收到自動產生之收據或電子記錄之證明。

13.2轉讓。

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或轉移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協議方之「關聯企業」,惟:(a) 受讓方必須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之約束;且(b)轉讓方同意就轉讓之前所引致之「協議」義務,繼續承擔責任。

任何其他嘗試轉移或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13.3控制權異動。

控制權發生異動時(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之公司交易):(a)經歷控制權異動的一方必須於三十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予另一方;而 (b)另一方得於控制權發生異動時至收到(a)款所規定之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內,立即終止本「協議」。

13.4不可抗力。

協議雙方就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因素(例如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資協議、政府行為與網際網路干擾) 所造成之低劣效能,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3.5不構成拋棄權利。

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之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13.6可分割性。

即使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

13.7無代理關係。

協議雙方均為獨立承攬人,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13.8無受益第三人。

本「協議」無任何受益第三人。

13.9衡平法救濟。

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均不限制任一方尋求衡平法救濟。

13.10 準據法。

本「協議」受美國加州法律規範,但不適用該州的法律選擇規則。

協議雙方同意服從位於加州聖克萊拉郡的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解決任何因為本「協議」而引致之爭執。

13.11修訂條款。

所有修訂條款均需以書面為之,並明確指出其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

13.12繼續有效。

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以下各節仍持續有效:第6(機密性)、7(智慧財產;品牌特徵)、9(聲明、擔保與免責事項)、10 (終止)、11(賠償)、12(責任限制)和13(其他)節。

13.13 完整協議。

本「協議」及所提述之所有文件,係構成協議雙方就其標的之完整協議內容,且其效力凌駕於先前就該標的簽訂之任何協議,或同時存在之任何協議。

本「協議」所參照之網址所列條款亦透過參照方式納入協議內容中。

13.14衝突條款之解釋。

倘若構成本「協議」之各項文件之間有所衝突,則應以本「協議」為準,其次為任何網址提供的條款。

14.定義。

「使用限制政策」係指「服務」的使用限制政策,列載於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use_policy.html 或Google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管理員帳戶」係指由Google提供給「客戶」之管理帳戶,用於管理「服務」。

使用「管理員帳戶」時必須提交密碼,而Google會將該密碼提供給「客戶」。

「管理控制台」係指由Google提供給「客戶」的線上工具,具有報表功能和其他特定管理功能。

「管理員」係指由「客戶」指定的技術人員,負責代表「客戶」管理「服務」以供「使用者」使用。

「廣告」係指Google向「使用者」顯示的線上廣告。

「關聯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品牌特徵」係指雙方各自擁有並不時維護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網域名稱及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機密資訊」係指由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

「客戶資料」即屬於「客戶」之「機密資訊」。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或「使用者」透過「服務」所提供、產生、傳輸或顯示之資料,包括電子郵件。

「客戶網域名稱」係指「客戶」擁有或控制的網域名稱,將與「服務」搭配使用。

「緊急安全性問題」係指(a)「客戶」於使用「服務」時,違反「使用限制政策」之行為,致使:(i)「服務」中斷;(i)其他客戶使用之「服務」中斷;或 (iii)用來提供「服務」之Google網路或伺服器中斷;或是(b)第三方未經授權即存取「服務」之行為。

「使用者」係指經「客戶」允許使用「服務」之個人。

「使用者帳戶」係指「客戶」透過「服務」為「使用者」建立,並由Google代管之帳戶。

「出口管制法律」係指所有適用的出口和轉口管制法律及法規,包括:美國商務部主管的《出口管制法規》(Export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室主管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美國國務院主管的《國際武器交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inArmsRegulations,簡稱「ITAR」)。

「說明中心」係指Google說明中心,網址為http://www.google.com/support/a或由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為使用「服務」或「服務」之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之活動,例如核子設施之營運、空中交通管制或維生系統。

「HIPAA」係指1996年的《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可能不時修訂)及其施行細則。

「智慧財產權」係指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商標法、著作人格權法所享有之現在與未來全球適用權利,以及其他類似權利。

「非GoogleWorkspace產品」係指非屬「服務」之Google 產品,但「使用者」可使用其「使用者帳戶」名稱和密碼登入這類產品。

這類產品列載於以下網址:http://www.google.com/support/a/bin/answer.py?hl=zh-tw&answer=181865 或Google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非GoogleWorkspace產品條款」係指列載於以下網址的條款: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additional_services.html 或Google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電子郵件通知地址」係指「客戶」指定用於接收Google電子郵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

「客戶」得透過「管理控制台」變更這個電子郵件地址。

「SDN名單」係指美國財政部的「特別指定名單」(Listof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

「服務網頁」係指向「使用者」呈現「服務」內容之網頁。

「服務」係指以下網址所列服務,該網址可提供更完整的說明:https://workspace.google.com/intl/zh-tw/terms/user_features.html 或Google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停權」係指立即中止「服務」本身或「服務」附帶之任何元件的存取權限,不讓「使用者」繼續使用「服務」。

「效期」係指本「協議」效期,從「生效日期」開始,持續至(i)最後一期「服務效期」結束,或(ii)本「協議」依本文規定終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第三方要求」係指由第三方提出,欲取得「使用者」對「服務」使用情形之相關記錄的要求。

「第三方要求」可為合法的搜索票、法院命令、傳喚、其他有效法律命令,或「使用者」允許揭露資訊的書面同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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