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行法規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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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108年06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800579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3條之4條文,除第8條第2項本文(不包含但書)之修正於109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09363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八條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 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國上櫃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 會。

但屬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及生技醫療業之上櫃公司,或以科技事 業申請股票上櫃者,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 說明會。

第一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 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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