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艦國造之問題淺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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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灣沒有建造潛艦的經驗,關鍵科技概須仰賴國外防衛廠商合作,所以幾乎可以確定的是,潛艦國造最後花費的金錢與時間,一定比原本計畫更高。

近年來我國龐大的武器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潛艦國造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864 一、題目:潛艦國造之問題淺析 二、所涉法律 國防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潛艦國造」是政府現階段規劃推動國防自主最重要的項目之一。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簡稱台船),前於基隆廠舉辦新海研2號、3號交船典禮時,該公司董事長表示,台船基隆廠共騰出6.4公頃,規畫為潛艦國造基隆專區,目前已規畫5家工廠,第1家將於民國109年3月動工,訂立的政策目標是希望至少可以製造8艘潛艦,並將產業鏈接起來成為聚落。

總統表示,潛艦國造不只海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和台船的使命,更會是整個政府、整個國軍,整個產業要共同投入的任務。

我國的目標不僅是打造出魚雷潛艦,而是要完成代表台灣國家安全、產業發展和社會團結的潛艦國造任務。

(二)國防部前於立法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報告潛艦國造執行進度時表示,潛艦國造區分「合約設計」與「建造」兩階段方式推動,藉由設計作業階段,完成潛艦設計藍圖及圖說後,續依設計成果執行建造作業。

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區分準備、構想、初步、合約及細部設計等5個階段,期程自105年12月22日至109年12月22日止,總計48個月。

潛艦設計都是國內自主設計,並由國外具有潛艦設計實績者提供技術服務。

初步設計工作執行期間,將全力投注必要之人力,提供使用者構型管理、操作及維修經驗,並督導台船公司依約逐步完成設計工項,預計首艘原型潛艦規劃期程將於113年下水。

(三)美國線上政論雜誌《外交家》撰文指出,台灣潛艦國造計畫(IndigenousDefenseSubmarine,IDS),最大挑戰就是經費,光是前4艘潛艦,就必須花費高達50億美元,這數字還不包含長期的操作維護成本,以及後續4艘的建造費。

許多利益團體支持台灣自造潛艦的理由是潛艦國造可能讓本土的造船產業獲利,但是他們對經濟利益估計顯然過於樂觀。

由於台灣沒有建造潛艦的經驗,關鍵科技概須仰賴國外防衛廠商合作,所以幾乎可以確定的是,潛艦國造最後花費的金錢與時間,一定比原本計畫更高。

近年來我國龐大的武器外購預算對自力研發任務產生排擠作用,武器外購政策使得研發人才快速流失,造成研發能力嚴重衰退,已危及國家安全並阻礙本土國防產業長期發展。

根據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組織(StockholmInternationalPeaceResearchInstitute,SIPRI),研究世界軍事支出國家或地區資料顯示,我國之國防預算規模約為瑞典的2.3倍。

依美國國防部對世界各主要國家進行關鍵軍事科技能力(militarilycriticaltechnologies,MCT)評鑑認為,我國關鍵軍事科技能力係數為0.65遠不及瑞典1.53。

有論者謂,若我國没有獨立自主的國防產業支持,兩岸戰力將漸失衡擴大,如何嚇阻與防衛,勢成空言。

四、建議事項 (一)潛艦國造與國外廠商採技術合作之模式,允宜落實技術轉移,以達成我國獨立自主國防建設之目標。

衡諸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及嚴峻之周邊情勢,為維持國家生存發展,建構適足潛艦國造之自主防衛能量,有其必要。

然鑑於世界各國潛艦均非單一國家獨立完成,美國亦是如此,我國首艘原型潛艦亦採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模式,以吸取國外技術,降低建造風險,逐步建立國內廠家潛艦裝備製造能量,逐次提高自製率。

爰為落實國防自主及擴大活絡國內經濟之需求,主管機關允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亦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以符國防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

(二)建立嚴謹安全之管控機制,以防杜國防科技研究成果及關鍵技術遭竊或不當移轉,允為妥適。

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簡稱本條例)第1條首揭,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之目標,以落實國防獨立自主基本方針之意旨。

主管機關允宜廣邀符合本條例第4條規定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參與潛艦國造,以落實國防獨立自主、產業發展以及達成產業技術轉型升級之目標。

同時為確保參與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於參與潛艦國造研發、產製及維修服務時,不致因其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管理缺失,影響國防安全,宜依本條例第5條之規定,建立安全管控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潛艦國造得標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之涉密等級,透過嚴謹之契約規範與保密資訊管控,防杜國防科技研究成果及關鍵技術遭竊或不當移轉,以提高國際合作安全性及技術交流之機會。

撰稿人:郭憲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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