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豬籠-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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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豬籠,又稱沉塘,是古代中國、越南社會一種私刑懲罰。

在中國流行於明清兩朝時期,在中國主要為處罰犯了通姦的人。

在越南則用來懲罰竊賊。

越南浸豬籠情景 ... 浸豬籠 中國封建社會的民間私刑 語言 監視 編輯 浸豬籠,又稱沉塘[1],是古代中國、越南社會一種私刑懲罰。

在中國流行於明清兩朝時期,在中國主要為處罰犯了通姦的人。

[1]在越南則用來懲罰竊賊。

越南浸豬籠情景 目次 1方法 2歷史 3現代 4參考文獻 方法編輯 行刑者會把犯人放進用竹子編成的豬籠,在開口處綑以繩索,吊起來,然後放到江河裏淹浸。

輕則讓犯人頭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時候。

重則把犯人丟進水裏活活溺斃。

[2]該刑罰含被懲者豬狗不如,再世投胎亦不得為人之意。

[2] 歷史編輯 中國自秦朝開始就有嚴禁通姦的律例,懲罰由宮刑、杖刑至監禁不等。

如漢朝董朝任濟南太守時,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便被判了三年牢獄。

唐律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

雙方不得進行私刑。

[3][4]宋朝依據唐律規定,但改成「親不告,官不理」的告訴乃論罪行,並多了可「刑可抵責十五板子」以及「妻子與別人通姦確鑿,丈夫不告者不成立」的條款。

元明清時期關於通姦者最常使用是打板子,如清朝法律規定,男女各打八十大板,有夫之婦與人通姦的打九十,通姦害死配偶則可判死。

但明清時代的官員對於此等案類則允許私刑,而古代社會則利用浸豬籠此類極刑來警惕其他人,以免他們干犯同等罪行。

中國通姦法律有貴賤階級與身份之別,往往下層男性與上層女性通姦方為逆罪,反之通常不論。

但也有不同的法律,如秦代有丈夫通姦,妻子氣憤下將其殺死可免罪的法條存在。

[1] 現代編輯 恐怖主義組織伊斯蘭國曾把俘虜困在籠裡,然後把籠降入水裡以致俘虜溺斃。

此行刑方法亦被某些亞洲媒體形容為浸豬籠。

[5] 參考文獻編輯 ^1.01.11.2為什麼古時通姦要浸豬籠?.巴士的報.2016-08-06[2016-08-1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2).  ^2.02.1浸豬籠犯人「豬狗不如」.香港蘋果日報(壹傳媒集團).2012-12-06[2016-08-1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2).  ^「諸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凡三十四條 ^向淑雲,《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頁113-149 ^IS變態殺人 浸豬籠、火箭炮、串燒全來.臺灣蘋果日報(壹傳媒集團).2015-06-24[2016-08-1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16).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浸豬籠&oldid=6957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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