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事項,並協助非山非市學校之教育發展,提供學生適當教育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1月2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1月08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954A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1101108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所定事項,並協助非山非市學校之教育發展,提供學生適
當教育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偏遠地區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
及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
(二)非山非市學校:非偏遠地區學校,而經本部核定教育資源需要協助
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部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二)具有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以下簡稱地方學校
)。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施、設備:
1、數位或資訊。
2、藝文。
3、體育。
4、圖書。
5、交通車;未購置交通車者,給予交通費或租車費。
6、衛生保健及午餐。
7、師生宿舍興建、整修及購置設備。
8、校園廁所整修工程。
9、其他學校設施、設備或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學生就學所需費
用。
(二)教學及行政人員之進用:
1、教師:
(1)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
(2)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代理教師。
2、外加行政人員:
(1) 國民小學班級數達七班至二十班者,外加行政人員一人。
(2)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員。
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所置
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4、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宿舍生活輔導人員。
5、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兼任、代課教師支援校訂選修科目所需支應
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6、國立學校自設廚房午餐廚務臨時人員。
(三)學生學習及輔導:
1、基本學力: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
2、多元試探:
(1) 文化美感體驗教育。
(2) 游泳及水域運動。
(3) 山野教育。
(4) 健康促進教育。
(5) 其他有助於學生多元試探之活動。
3、課後陪伴: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四)協助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師專業支持: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教師共備
、觀課、議課、教師培力增能研習、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及其他有
助於教師專業發展之活動。
(五)閱讀推動教師:整合校內外資源,以增置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及辦
理校內教師閱讀素養教學之研習或讀書會活動。
(六)整合性計畫:地方政府得以促進學生學習為目標,規劃偏遠地區學
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整體發展計畫。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內容如附件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老舊校舍耐震評估、補強與拆除重建工程,及離
島建設條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之補助事項,另以專案計畫補助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五、申請本要點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依本部所定期限
,向本部申請。
(二)地方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地方政府提出;經地方政
府彙整列冊及提出意見,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如有闕漏且能補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二
、第二目之一、第二目之四及第三目補助項目,由本部依學校數、班
級數或學生數等相關資料,計算補助經費後,逕予撥付國立學校及地
方政府,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
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學)年為原則;前點第一款第九目以三年為
一期,地方政府應於每期提具各該年度補助學校名單,本部將分年度
核定及撥付各該年度所需經費。
六、前點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況分析。
(二)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三)預期效益。
七、本要點補助,應依計畫書之內容與補助之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
效益性,進行審查。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要點、其他法令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
(二)同一(學)年度獲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
(三)前一(學)年度獲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未依計畫內容執行
,或執行成效不彰。
(四)申請補助之學校實際已無學生或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八、本部對地方政府及地方學校之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一目之二:全額補助。
(二)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依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之規定。
(三)第四點第一款第七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之規定。
(四)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閱讀設施、設備:依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閱讀作業要點
之規定。
(五)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之規定。
(六)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一:依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
點之規定。
(七)前六款以外第四點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之規定,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並視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及非山
非市學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率如附件二。
惟本計畫倘
未獲行政院核准,則附件二所列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九十者,調整為
百分之九十。
本部對國立學校為全額補助。
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前一(學)年度執
行成果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不受前二項
規定之限制。
九、第五點申請案,其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經本部核定後,國立學校及地方
政府,由本部逕行通知;地方學校,由本部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經費撥付、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計畫核
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報本部辦理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及檢討
或建議。
十一、本部得視需要,定期請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提送計畫書辦理之相關
資料,或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應改善情形
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予以敘獎或表揚。
延伸文章資訊
- 1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統合網站
1-5(高中職)交通車. 計畫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公立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通學交通費實施計畫. 2-4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宿舍生活輔導人員.
- 2偏遠地區學校游泳課程經費至統合網站提出申請
一、偏遠地區學校,如果還要申請游泳教學經費或是程序未完成的,請學校至「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統合網站」(以下簡稱統合網站)提出申請, ...
- 3教育部體育署函
(五)偏遠地區學校申請方式:. 1、採線上申請,學校須至「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 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統合網站」(以下簡稱統合網.
- 4偏遠地區補助 - 台中教育大學
- 5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執行成果:. 執行成果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109年度執行金額1,282,769,057元. 各年度補助項目及金額. 單位: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