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_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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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書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屬河川區域土地,依 ... 第四一二三號函釋明「行水區內土地係以洩洪為目的,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6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陳瑞堂一都市計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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