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建築工程違規施工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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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部份,如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結構安全與主要構造、構 ... 違規先行施工之建築工程如位於適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者,皆應辦理鑑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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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建築工程違規施工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確保工程品質,處理違規施工悉依
本原則辦理。
二、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檢查員於工地總巡查或抽查
時,應確實查核工程進度,發現違規者應依行政程序簽報檢查結果併
管理卡列管。
三、建築工程涉及違反建築法令擅自施工,經巡查或抽查發現者,應依建
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
停工或修改,但如經申報勘驗發現者,除於建造執照簽註勘驗記錄外
並以書面通知停工改善。
四、建築工程未依規定向建管處申報勘驗先行施工者,應依下列程序補辦
手續:
(一)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部份,如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由營造業
技師及監造建築師監造並出具證明,併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承
造人技師與監造人之施工勘驗報告表等簽證文件,申請補辦手續
。
(二)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部份,如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結構安全與
主要構造、構材尺寸、配置及使用材料品質、強度應經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核備之鑑定機構或學術機
構鑑定評估符合規定,並檢具鑑定報告書申請補辦手續。
違規先
行施工之建築工程如位於適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者,皆
應辦理鑑定事宜。
五、應辦變更設計未經許可先行施工部份,其結構安全與主要構造、構材
尺寸、配置及使用材料品質、強度應經都市發展局核備之鑑定機構或
學術機構鑑定評估符合規定,檢具鑑定報告書申請補辦手續。
六、申請補辦手續案件,除依正常程序勘驗處理外,並應依建築法第五十
四、五十六及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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