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8-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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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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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38-3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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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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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 5中華民國刑法§38-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條文內容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