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檢查鑑定公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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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 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81年09月1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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