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3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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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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