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運產條例修改- 探討台灣運動產業發展新契機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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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產業角度而言,法律條文及行政制度是否完善,是公司商業模型是否能夠在市場順利執行的關鍵,立法院在2017年下半年陸續針對國體法及運產條例進行修法,顯示出政府開始對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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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運產條例修改- 探討台灣運動產業發展新契機與挑戰
2017年一連串的體育相關法案修訂發佈,揭露台灣運動重新啟動的新契機,其中影響運動市場發展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運產條例),在2011年於立法院正式通過發佈迄今已長達六年,在這段時間台灣運動產業是否因為這項法令的發佈有所新作為?我們從運產條例第六條:「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並且每四年檢討修正…」在已有法源基礎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一直未在運動產業這個議題上有所具體計畫與執行,然而2017年再次針對運產條例重新修法公佈,是否代表中央政府看到運動產業潛力價值並且下定決心開始推動?《領客體育》訪問本次運產條例修法後協助相關子法修訂的幕後推手之一-國立體育大學休閒產業經營學系王凱立教授(以下簡稱王凱立),透過他以運動及法律專業角度剖析本次運產條例修法對未來運動產業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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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具有經濟、法律、運動以及土木工程專長的王凱立,從事運動專業教學研究工作多年,近年積極投入運動智慧財產與創業教育的領域,獲有多項運動數據分析、利用的發明專利,並帶領學生參加創業比賽獲得創業基金。
王凱立在三年前就觀察到媒體新科技的進步,讓原本高成本的轉播工作,可以輕鬆地透過手機行動裝置進行直播來加以替代,讓更多賽事可以輕鬆呈現在觀眾眼前。
於是王凱立著手帶領學生進行一項利用手機直播HBL乙組球賽的試驗性計畫,發現到分眾運動賽事轉播權利突然鹹魚翻身,成為眾多媒體積極爭奪的新標的。
原本較不受關注的學生運動賽事轉播權,因為新科技帶來新的價值認定方式與新的商業模式;但也因為我國從未對學生運動轉播權的法制化做過嚴肅的討論與界定,這個創新模式的運作方式還有待觀察。
新媒體的發展引發運動產業版圖的變更,讓王凱立看到未來台灣將會面臨更多因創新應用發展對運動產業產生更多元的影響。
以產業角度而言,法律條文及行政制度是否完善,是公司商業模型是否能夠在市場順利執行的關鍵,立法院在2017年下半年陸續針對國體法及運產條例進行修法,顯示出政府開始對於運動的重視。
先從體育政策白皮書來探討台灣運動產業發展方向2013年教育部訂定並發佈台灣運動界重要的體育政策白皮書,裡面所提到「蓬勃運動產業」的核心理念,就是希望藉由擴大市場對運動產品及服務的需求、來提昇運動相關企業的競爭力,同時藉政府對運動產業資源的投入以及專業人才培訓,希望由公部門帶動產業發展的動能。
體育政策白皮書更進一步定義運動產業推動的目標,包括有健全運動產業結構、強化業者經營能力、拓展運動市場需求及擴大運動產業規模。
現任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競選期間,台灣已有國體法、運產條例等法令以及體育政策白皮書此重要政策,因此蔡英文總統就任後,對於其體育政見的落實,基本上是對先前政策進行檢討與重新聚焦。
以鼓勵企業投資成效一事因未見具體績效,因此新政見提出設計出更好的誘因機制,媒合企業投資以提升民間對運動經費的投入,也希望運動彩券盈餘累積的運動發展基金能夠更有效運用。
在民間發展運動休閒產業扶植發展議題,蔡總統希望能讓運動結合健康休閒以形成產值龐大的運動休閒產業鏈,並進一步加強體育活動行銷策略,提高比賽觀賞性進而培養更多觀賞人口。
最後蔡總統也提出充分運用台灣強大製造能力,讓台灣成為全球運動休閒器材的研發、製造及檢測中心,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我們從體育政策白皮書及總統競選時所提出體育政策來看,台灣對於運動發展目標所制訂的計畫清晰明確,但在行政系統的執行一直未達預期目標,可能代表行政部門所依循的法令未能符合現在社會與未來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法令的適當修改是改善施政效益的重要關鍵。
王凱立以參與過體育政策白皮書與運產條例相關子法條文訂定的經驗對《領客體育》表示,體育政策白皮書已清楚規劃出「供給」、「需求」及「人才」這三個運動產業發展的核心指導方針,也進一步打造雲端數據資料庫、財務資金對接以及法令制度建立等外圍支持系統,確實地為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設定出一個完整推動架構。
王凱立表示主管機關除了應依體育政策白皮書之目標來參考擬訂政策及執行外,也要能因應未來時代發展及跨部會合作等需求,需要較多政策彈性制訂及執行解釋空間,因此本次運產條例的修改,部分條文文字較為概括,並搭配法律授權規定,藉以讓行政機關有較彈性的政策形成空間。
對於本次運產條例的修訂是否能符合未來時代進步需求的問題,王凱立表示法規制定是一個繁複的過程,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界定、解釋與專業考量,2017年體育法令修改所遇到的最大挑戰,就是主管機關及立法院因應社會大眾當下對體育改革的期盼,在修法前的討論時間稍嫌倉促,因此要修訂出一個完善的法令有其難處;另一方面,現實情況下具體資源的整合也無法一次到位,運產條例有許多地方需要未來再作調整。
以現階段來說先求有再求好,這也是本次運產條文修改擬定時,規劃者傾向保留最大調整彈性以及討論空間的主要原因。
提高體育政策制定層級促進跨部會溝通才能產生效益本次運產條例修改重點,包含第四條將電子競技、運動經紀及管理顧問納入產業項目中,第七條增訂獎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可投資職業運動產業,第八條對運動產業輔導獎助重新調整項目聚焦以利產業發展,第十一條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國際接軌,第十五條輔導獎助設置運動產業園區打造產業群聚,第二十六條之1新增個人可捐贈運動員列舉扣除額等等重點項目。
《領客體育》詢問王凱立本次台灣運動修法方向,與中國近年陸續發佈重要運動發展指導文件進行比較,是否可以從兩岸體育法令制訂中看出未來發展的優劣勢?王凱立認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體育署的決策必須經過法律授權來依法行政,而體育署在運用行政資源時,面對協商、解釋及調整等事宜,也都要透過法規的正確解釋才能據以執行;反觀中國政府,中央採取制定原則性指導文件,透過由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指派各級政府依據執行,如果抓對方向,或許可以符合產業發展步調並以最有效率方式執行。
前述制度上的差異性也顯現在本次台灣運產條例第八條的修訂,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針對特定項目得採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予以一一列舉,並在最後訂定一個授權行政機關解釋的概括條款。
反觀中國體育總局對於運動產業項目,則以政策規劃、金融支持、產業業態、項目產業及體育消費等五大項目,透過公開招募產業專家加入進行研究再發展出執行辦法,可以清楚地看出兩岸運動產業環境的不同與規劃思維之間的差異。
「兩岸政府政策上的推動,往往會看到中國可以短時間快速執行,相對台灣行政效率會明顯低落。
」王凱立以他的觀點解釋制度性不同是兩岸目前在體育產業政策面執行差異的主要原因。
他也進一步提出改善的建議,台灣在運動產業的推動執行要更有效率,首先應該建立起全國性的產業發展共識,在合法的情況下讓對的人才及其他產業加入,再搭配資訊的公開來降低資源錯置的風險,才能讓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與政策執行能夠更有效率。
王凱立表示,台灣運動產業政策目前的一個困境是中央主管機關的層級不夠高,所以一些攸關運動產業發展的重要法規制度難以落實。
例如:我們都了解運動防護員在競技運動與健康產業的重要性,但該職稱卻只見諸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於是在法規上根本無法與衛福部主管之醫療法所稱之醫事人員在工作內容上進行合理專業的分工。
再例如,近幾年產官學界常倡導「運動觀光」政策,然而依交通部規定,只有旅行社可以進行運動遊程產品之販賣,此點與體育界許多運動遊程規劃是由活動公司、運動協會來主辦的慣例有出入,造成運動觀光推展上的一些阻礙。
但由於前述旅行社業務的特許規定是訂於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而「運動遊程」一詞甚至沒有出現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在第四條提及運動旅遊業的業別規定;這也導致僅以法規命令來輔導推動的運動觀光產業,無法在「法律層級上」與交通部進行平行的溝通。
事實上,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落實其體育政見,在行政院下設立一個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簡稱體發會)來統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重大措施,就是嘗試解決前述問題的一個體現。
不過較可惜的是,目前該委員會運作主要偏重在12名外聘民間委員主持的專案小組會議,偏重在政策諮詢功能;而其餘13位來自行政院內部的委員,尚未於新聞中見到其發揮部會協調功能的訊息。
王凱立舉一個台灣觀光產業政策的案例作為對照:為推動台灣觀光產業,我國訂有發展觀光條例,其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但因為觀光產業也是一個需要跨部會協調的產業,例如簽證問題可能牽涉外交部、陸委會,國家公園、山坡地等自然資源則和內政部有關。
故為了有效進行觀光發展方案、計劃的協調與督導,另訂有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至多34位委員名額中,行政部門就佔了23席,運作上的確偏重在部會間的整合和協調。
王凱立再次強調在我國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橫向整合對運動產業的發展推動絕對是需要的,體育署應該要思考如何在有限資源下與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相互合作,以促進跨部會整合,這樣能讓運動政策的執行更有效率。
此外,他也認為政府與民間企業要更進一步整合,運動產業政策的執行應透過民間企業的商業力量由下而上進行推動,才會產生產業投資的加乘效益。
最後,王凱立也表示,台灣可以廣泛參考各國運動產業的發展政策,但各國國情與政治上差異我們也必須考量進去,絕對不是一味跟隨其他國家方式來進行。
行政機關應負起政策指引的職責,帶領職業運動的發展台灣多年來在全民運動的推廣,不只讓民眾養成良好運動習慣,更吸引民眾參與多元運動項目,台灣的足球、排球及壘球等也開始朝企業聯賽方式進行,積極經營球迷粉絲累積未來職業化的市場支持度,體育署署長林德福初上任時也支持台灣有更多運動朝職業化發展。
本次運產條例修法在第七條獎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可投資職業運動產業,被解讀為地方縣市政府資助職業球隊之法源依據,讓台灣職業運動發展最關鍵二個問題-「地方主場制」及「期初財源」等問題能真正解決,讓台灣未來職業運動的發展有更大想像空間。
王凱立提及,很多人會想到直接參考日韓等國家相關規定作為台灣立法的參考,但其他國家的職業運動法規不一定適合台灣,而且常常有其特殊的背景。
舉例來說,台灣媒體常提及的日本仙台七夕足球隊常被作為政府投資職業運動的範例,按其網站顯示宮城縣佔24.9%股份、仙台市佔23.5%股份,因此據以認為政府應該要透過財務手段來推動球隊職業運動化。
但大家往往忽略了日本強有力的社會基層體育基礎;仙台七夕足球隊的成立,事實上與地方社團與地方企業的支持有很大的關係,政府的出資往往只是最後為了擴大規模的臨門一腳,是屬於備位支持,絕非主導。
若不了解這一點,想單靠政府獎勵就達到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的效果,無非事倍功半。
立法者也理解這一點,認為應先擬定運動產業發展計畫,界定職業運動產業之範圍,才能夠全面地透過社團、學校、企業、政府等各面向來促進其發展。
不過就如前所述的,倉促修法的結果卻留下一些法規文字上的疑義:第七條所提及的「職業運動產業」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職業運動業」,是否為同一個概念?若否,那其關係又如何?職業球隊經營的「網路自媒體」屬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運動傳播媒體業」,固無疑問;但是否屬於第七條的「職業運動產業」?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的「電子競技業」,是否也是「職業運動產業」的範圍呢?如果沒有明確的政策指引,而僅由法制人員進行解釋的話,勢必容易傾向從嚴解釋,可能會因此影響或遏殺新興產業,造成發展的障礙。
立法院求好心切,要求體育署在新條例公布後半年內所有子法皆要到位,這的確讓體育署備感壓力。
特別是母法各條文之間的文字本就存在解釋上的疑義,導致法規體系尚待釐清之際,子法訂定的工作卻也要分別同步進行;這是不容易的工作。
王凱立建議,體育署內部應儘量將政策方向初步定調,然後子法修訂之時,再充分與法制人員進行溝通,在允許的範圍內保持文字解釋的彈性空間。
也就是「先求有再求好」的原則,儘量在現有法令與執行效率之間尋求平衡點。
透過法令制訂的角度回顧本次運產條例的修訂,我們可以發現目前第二階段的修法相關條文仍未達到完善的境界。
王凱立認為運產條例如果要更符合市場發展的需求,相關條文仍有討論修訂的空間,但目前最重要的是行政單位是否能建立起更有效的溝通管道,是體育署與其他行政機關、甚至立法機關之間,現階段需要正視考量的地方。
台灣在2017年台北世大運看到台灣選手的優異表現,讓全民對於體育改革及運動產業發展有更多的期待,然而在面對一連串法令修訂及改革紛擾之際,我們往往忽略完善法令的制訂對政策有效推動的影響。
透過國內體育法律專家王凱立的專業觀點,我們除瞭解到本次運產條例修法的重要性外,更瞭解法令在制訂修改的過程中無法面面俱到,因此先求有再求好,運動產業人士要透過法律的嚴謹角度,從實際執行的過程中發現更多可能忽略的問題,再作為下一次修改調整的依據。
王凱立也特別提醒大家,透過一個完善的國家體育政策,從上而下具體執行建立起全國共識,搭配合法的溝通機制進行跨部會合作,才能改善台灣運動產業發展的問題,創造出未來運動市場發展的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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