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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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社(組合)土地及建物之原權利人或繼承人之ㄧ,應速於申請登記期間內(自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保管款專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檢具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公布欄 統計資訊 地政新聞 法令新訊 縣府公告 招標公告 徵才公告 常用服務 本縣地所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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