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鑑定改採絕對路權 - WEI EDI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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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觀念,汽車與機車、腳踏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汽車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依據「絕對路權」概念, 事故責任認定應視路權而定,如行人、腳踏車或 ... WEIEDI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WEIEDI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01Thu200522:48 車禍責任鑑定改採絕對路權 在一般觀念,汽車與機車、腳踏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汽車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依據「絕對路權」概念, 事故責任認定應視路權而定,如行人、腳踏車或機車違規 而導致車禍,行為人也必須負起全責。

高雄市交通局車鑑會強調,未來在車禍鑑定時將採 「絕對路權」裁判,即日起將展開宣導,糾正一般人 錯誤的觀念。

「絕對路權」這個名詞,一般還不知是什麼意思, 所謂「絕對路權」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 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

而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 而行,汽、機車或行人若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道路上, 就侵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行為人就 必須負起責任。

交通局車禍鑑定委員會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78條規定,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也訂有罰則, 即不依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指揮、不走人行道, 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馬路上不靠邊走、未依規定 擅自穿越車道、或在交通頻繁的道路、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 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以及阻礙交通者,都可處 新台幣360元罰鍰或必須接受1到2小時的道安講習。

車鑑會指出,用路人在道路上行駛的情況下會發生路權競合 的情形,因此,有所謂「優先路權」原則。

舉例來說,幹、支道交叉的路口,幹道有優先路權,支道車 要讓幹道車先行,很多人不知如何判斷幹道與支道,通常來 說,在路口看到「讓」字的交通號誌、標線、八角形的「停」 字標誌,或者是紅色閃光信號燈,代表自己的車在支道上。

可是在沒有幹、支道之分的情況下,雙方都是直行車時,左方 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而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直行,外環車 要讓內環車先行;而綠燈時段或無號誌情況下,行人在人行穿 越道上有優先路權,不論何種車輛都應讓行人優先通過。

「優先路權」原則除了可使車輛各行其道,以降低交通事故的 發生外,如果用路人未能遵守路權規定發生車禍,那麼 「絕對路權」就成為每一起肇事行為人肇事責任歸屬的鑑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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