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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於日據時期,養親有女而無子時,其以立嗣之目的所收養之螟蛉子,可認係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五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相關行政函釋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 1.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9320號 發文日期:106.07.10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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