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5.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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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函附會議紀錄諒達,並再次重申應確實 ... 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求國家賠償時效之適用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5.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093年01月05日
主旨:有關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時效之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本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函附會議紀錄諒達,並再次重申應確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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