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5.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本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函附會議紀錄諒達,並再次重申應確實 ... 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求國家賠償時效之適用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5.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093年01月05日 主旨:有關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時效之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本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函附會議紀錄諒達,並再次重申應確實適用。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