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電路之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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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電路之絕緣第十八條 除下列各處外,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 1.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2.避雷器之接地。

3.特高壓支持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4.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5.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6.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器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7.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8.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持物之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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