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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 ...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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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八十三之二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