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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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施行地方自治。

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原「省轄市政府」,與縣政府同級)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 ... 公所(中華民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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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目前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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