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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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施行地方自治。
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原「省轄市政府」,與縣政府同級)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 ...
公所(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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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為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目前鄉、鎮、市公所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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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自即日起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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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 ... 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