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屬台灣群島方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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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屬臺灣群島方案,簡稱美屬臺灣,為臺灣政治用語,用來稱呼主張臺灣為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的政治名詞,不同於臺灣建州運動(The Formosan ... 美屬台灣群島方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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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的主題是臺灣政治用語。

關於美國屬地,請見「美國殖民地」。

美屬臺灣群島方案,簡稱美屬臺灣,為臺灣政治用語,用來稱呼主張臺灣為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的政治名詞,不同於臺灣建州運動(TheFormosanStatehoodMovement)。

[來源請求]由於行事風格及其理論頗受爭議,統派、獨派都有人反對。

2009年2月12日,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中央委員會發佈公告,定名為屬美建國派。

[1]不過2009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駁回林志昇控美案上訴之後,林志昇等人改弦易轍開始宣傳日屬美佔台灣自治方案;並於2009年12月林志昇發表〈台灣切割中國之後(2)〉一文,正式開始使用日屬美佔一詞。

[2] 另外在「台灣心蕃茄情TaiwanHeart」網站,前台灣民政府國安參謀委員櫻川武藏對林志昇的反復且不合國際法規定的「理論」、林志昇相關的事實真相、林志昇的行事風格,作了非常詳盡與系統的介紹[3]。

目次 1緣起 2釋義 3主張 4成員 5林志昇向美請願案記事 6參見 7參考資料 8外部連結 緣起[編輯] 美屬派的核心理論是以國際法作為基礎,主張:台灣是日本投降後,依國際法交由美國託管;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在國際法上未必享有領有權;台灣地位不確定論因此產生[4]。

更進一步德裔美國人何瑞元於2003年提出已得到某些51俱樂部(The51stClubofTaiwan,主張台灣應該成為美國第51州)成員支持;並到處找台獨團體(包括群策會、台灣北社、建國廣場等)辯論,要求推廣支持。

2004年12月24日,何瑞元應邀參加建國廣場電台節目,與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對談;結果何瑞元的美屬理論無法說服傅雲欽。

2005年,何瑞元與林志昇合作推廣美屬理論,林志昇成為何瑞元美屬理論的台灣代理人。

林志昇曾經是投資中國大陸失敗的台商,回到台灣後先後任職環球電視與嘉廷電視的經理人,不過最後是以造成鉅額虧損離職和結束營業收場。

釋義[編輯] 「美屬」是指在2004年左右在台灣興起的政治團體。

美屬台灣群島方案主張:台灣法律地位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一直為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

按照美屬理論所理解的舊金山和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台灣關係法、美國憲法、戰爭法、國際法等等綜合演繹結果,台灣「自動成為」美國第六個列島區海外領土。

[來源請求] 最初將何瑞元美屬理論正式稱為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的就是台灣建州運動工作者所命名,其目的是用於區分台灣建州運動和何瑞元美屬理論的不同;由於美屬台灣群島方案不同於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讓台灣成為美國第51州,加上美屬派的領導班底與台灣建州運動有過一段時間的密切合作的歷史,經常造成一般人乃至於台灣媒體認知上的混淆[5]。

台灣建州運動與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的差異為: 建州派主張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循序漸進加入美國,最後成為美國的一州;例如周振堅(周威霖)的台灣民主共和黨[6],與同屬許榮棋的台灣聯邦黨與台灣之聲廣播電台[7][8]。

而美屬派主張從舊金山和約與美國憲法入手,透過控告美國行政機關的司法訴訟使台灣成為美國的海外領土,不過這只是一個過渡階段;最後的階段,按照何瑞元的「航道論」(flight-path)[9],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與澎湖當地的合法政府,因此美國會把台灣交給中國[10]。

然而這樣的觀點一定會被台獨團體質疑其立場。

在林志昇成為何瑞元的代理人之後,將航道論做了補充,提出了「創建台灣臨時平民政府」的選項。

不過林志昇並未將何瑞元的航道論完全排除[11][12],包括美屬派文宣要角鄧芬慧[13]與蕭惟仁[14]的美屬宣傳文件都明確把「美國選擇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列為第一優先選項;2009年9月1日以林志昇名義發表的〈抗議美國長期漠視台灣人的權益:AIT前靜坐活動的新聞採訪通知〉修正一版,清楚地將「美國選擇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段文字標明出來[15];這一段後來加上的文字敘述,受到了台獨律師江建祥的強烈質疑[16]。

建州派對於台灣主權的主張,是採「美國政治監護說」。

美屬派對於台灣主權的看法是: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所以握有台灣主權。

不過,鄧芬慧至今仍不時宣傳建州派「美國政治監護台灣主權」的觀點。

目前與過去,在台灣主張美屬台灣群島方案理論的政治團體與著名人物有: 以林志昇為首的林(林志昇)何(何瑞元)團隊。

2008年2月2日,台灣平民民主黨主席林志昇結合了台灣平民民主黨(代表人為副主席林義憲)、台灣平民共和黨(代表人為蔡重吉)、建國黨(代表人為吳景祥)、制憲聯盟(代表人為黃千明)、農民黨(代表人為張銘顯)、汎美聯盟(代表人為侯晴耀)、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代表人為周振才)等政治團體,在台北市福華國際文教會館成立了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17][18]。

其中保護台灣大聯盟雖列名舉辦單位,卻沒有掛牌列席。

會中由林志昇擔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鄧芬慧擔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發言人。

不過現今,蔡重吉已經辭世,黃千明與吳景祥沒有實質參與林志昇等人的組織運作,侯晴耀已於2010年年底退出林志昇等人的組織運作。

以城仲模為首的第三屆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

2008年6月19日,在李登輝的屬意下,城仲模接任第三屆李登輝之友會總會長一職,身為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顧問「雙模」之一的城仲模推薦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林志昇為李登輝之友會總會秘書長。

黃崑虎另組「台灣之友會」與卸任李登輝之友會總會長後,李登輝之友會在台灣本土社團被邊緣化的現實和組織面臨重建。

由於濫用李登輝的名義推動美屬台灣群島方案造成李登輝支持者內部的路線爭議,2009年6月19日林志昇離職,2009年8月8日城仲模辭職。

以第三屆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為基礎,並因應林志昇控美案連續兩次的敗訴;2009年5月2日,城仲模另行成立「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並擔任會長,林志昇擔任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年9月6日,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在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正式登記註冊,黨主席為城仲模。

2010年4月25日,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開全球代表大會;城仲模掛名就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主席,原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召集人林志昇轉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秘書長並兼任台灣平民政府籌備會國安參謀聯席會議執行長。

以蘇南成為首的「蘇南成智庫」,在林志昇於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慘敗之後,時任林志昇競選總幹事的蘇南成宣布與林志昇劃清界線。

[19]蘇南成亟欲爭取何瑞元的加盟,成為何瑞元的美屬理論的台灣總代理;然而何瑞元還是選擇與林志昇合作。

除蘇南成本人擔任蘇南成智庫執行長外,代表人物為蕭惟仁、蘇松本。

不過近年來,除蕭惟仁繼續主張美屬理論外,蘇南成等人已經不再繼續宣傳。

以陳祖賢為首的「台灣平民行動黨」。

台灣平民行動黨在2007年3月建黨後,由於林志昇集團組織內部的金錢糾紛加劇以及重要成員發生多次嚴重內訌,創黨黨主席林志昇辭職,超過半年的時間沒有黨主席。

2008年2月,陳祖賢就任台灣平民行動黨第二任黨主席,獲得台灣內政部民政司的承認在案;陳祖賢並尊林志昇為台灣平民行動黨榮譽黨主席[20]。

2010年12月,陳祖賢辭世,由潘良華任黨主席,並變更黨名為「台灣平民共和黨」[21]。

極力主張台灣與中國推動「一國一制」達成統一的前海基會副董事長張俊宏[22],先後於2008年9月15日[23]、2009年5月7日[24]與2009年9月29日[25]呼應美屬論述的核心主張;張俊宏競選南投縣長期間,城仲模與林志昇多次前往輔選助講、並宣揚其美屬論述[26]。

主張[編輯] 其主張是根據舊金山和約與戰後歷史推斷;認為台灣目前為美國未合併領土,並要求美國接管台灣。

當美國海軍的航空母艦戰鬥群在台灣附近,林志昇就會宣傳「美國海軍陸戰隊即將登陸台灣」的訊息。

[來源請求] 在林志昇參選高雄市市長的同時,西元2006年10月下旬發起控告美國政府的行動[27][28];但美國聯邦法院與美國政府對其主張以冷處理與不評論的態度應對。

2007年6月2日,林志昇接見日本「大阪日台交流協會」會長野口一[29],開始主張「日本是台灣母國」的台灣日屬理論,作為其政治生命延續轉進的資本[30];同時為了擴大支持與籌募資金,2008年3月由鄧芬慧設計樣本[31]並籌備發行「台灣割讓區美國國民護照」,美屬與「日屬」(即恢復日本統治)兩個方案同時進行宣傳。

2012年9月26日,林志昇向中天新聞記者表示,持有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人,日後到美國在台協會(AIT)辦美國簽證,可以不用經過面試官的面試,就能拿到簽證,「這是當時美國國家單位跟我們談的」;記者向AIT發言人裴士蓮(SheilaPaskman)查證,裴士蓮回覆:「所有申請美國簽證的人,都必須到美國在台協會面談。

」[32] 成員[編輯] 初期合作成員以何瑞元、王雲程(筆名雲程)、黃育旗、許榮棋以及周威霖等51俱樂部成員為主,後來因為內訌(金錢糾紛問題)而拆夥,黃育旗、許榮棋出走。

王雲程後來不與之為伍,並在2007年1月於憬藝企業出版、獲得金恆煒撰文推薦之著作《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33][34]下冊第458頁否認台灣領土主權的管理國在美國,改稱在聯合國的國際社會。

2008年9月2日,王雲程投稿《自由時報》,標題為〈台灣UN下的特別自治區〉[35]。

2005年何瑞元與在中國大陸投資失敗的台商林志昇合作,並還包括建國黨、保護台灣大聯盟、以及曾經主張「一國一制」的台灣統派團體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36]等組織,一起推廣何瑞元的美屬理論。

2005年5月任務型國代選舉,代表建國黨宣稱外獨會提名的林志昇當選;6月,林志昇發表辭職聲明。

在國代選舉中呼籲支持林志昇的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選後與林志昇因出書問題認知差距發生金錢糾紛。

原本為周威霖網路宣傳建州理念的鄧芬慧與周威霖反目成仇,自此加入林志昇與何瑞元的團隊;隨後周威霖台灣建州論述的支持者陳祖賢也投入林志昇陣營,加上蘇南成與蕭惟仁的加入宣傳,美屬台灣群島方案在此時走入全盛時期。

林志昇在一片形勢大好的氛圍下,決定參選高雄市長,並將主要競選目標鎖定在民主進步黨的候選人陳菊。

2006年12月林志昇參選高雄市長以最低得票數1746票落選,林志昇的競選總幹事蘇南成與林志昇劃清界限、分道揚鑣。

2007年3月,在林何美屬理論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體制之下報備成立政黨;林志昇等人以台灣平民行動黨掛牌上市,由於市議員保證金墊款與支持者捐款處置不當,導致財務糾紛以及柳信福、陳祖賢、林義憲和鄧芬慧之間的內訌;林志昇無力敉平,辭去台灣平民行動黨主席職位。

2007年6月,林志昇又成立了台灣平民民主黨,但內訌仍持續至今;甚至對簿公堂,要求他們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替他們的政治鬥爭、金錢糾紛、人格毀謗作司法裁判。

然而按照林何論述的精神,既然可以依法領取甚至自行發行美國護照,美國法院應該才是司法管轄審理機關。

2008年6月16日,根據台灣平民民主黨的公告,陳祖賢已經被台灣平民民主黨開除黨籍並喪失中常委、中央委員資格[37]。

2018年1月31日,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台灣平民民主黨於1月6日召開黨員大會決議解散[38]。

林志昇向美請願案記事[編輯] 2008年3月18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宣判,根據判決文,有如下記載。

ThebasisforPlaintiffsclaimsthattheyarenationalsoftheUnitedStatesisthattheUnitedStatesisallegedlyexercisingsovereigntyoverTaiwan.ConsideringthattheUnitedStatesisholdingdejuresovereigntyoverTaiwan,theTaiwanesepeopleowepermanentallegiancetotheUnitedStatesandhavethestatusofUnitedStatesnationals(asopposedtocitizens).ThePlaintiffswouldhavetheCourtaddressaquintessentialpoliticalquestionandtrespassintotheextremelydelicaterelationshipbetweenandamongtheUnitedStates,TaiwanandChina.Thisitiswithoutjurisdictiontodo. 原告宣稱,他們是美國國民,是基於所謂的美國主權及於台灣;因此,基於美國對台灣擁有法理主權的考量,這些台灣人負有對美效忠的義務並擁有美國國民身份(非公民)。

原告希望本院對此政治問題發表聲明,並涉入相當複雜的美中台三方關係;這是司法權管轄不到的。

Thedeterminationofwhoissovereignoverspecificterritoryisnon-justiciable."Whoisthesovereign,dejureordefacto,ofaterritory,isnotajudicial,butapolitical,question,thedeterminationofwhichbythelegislativeandexecutiveofanygovernmentconclusivelybindsthejudges,aswellasallotherofficers,citizens,andsubjectsofthatgovernment.Thisprinciplehasalwaysbeenupheldbythiscourt,andhasbeenaffirmedunderagreatvarietyofcircumstances." ("Thedeterminationofsovereigntyoveranarea,theSupremeCourthasheld,isforthelegislativeandexecutivedepartments") 誰對某地區擁有主權,是無法作司法裁判的。

誰對某地區擁有法理或事實主權,是政治問題、不是司法問題。

任何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決策,對法官及其他官員、公民、政府機關單位均產生約束力。

本院一向贊同這個原則,這可從過去各類的判例驗證。

(最高法院也贊同:一個地區主權的認定,是立法和行政部門的事。

) PlaintiffsasktheCourttointerpretGeneralOrderNo.1,whichwasissuedbyGeneralMacArthurasSupremeCommanderoftheAlliedPowers-notbytheExecutiveBranch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TheyacknowledgethatthetreatyactuallynegotiatedandsignedbytheUnitedStates,theSFPT,onlyrecognizedthatJapanhadcededsovereigntyoverTaiwananddidnotaddresspost-warsovereigntyoverTaiwan."Interpreting"theSFPT,therefore,isofnoassistanceinthismatterandtheCourtiswithoutstandardsorboundariestoguideitin"interpreting"GeneralOrderNo.1. 原告要求本院解釋《一般命令第一號》;但是該命令是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的,不是美國行政部門。

原告認為,美國參與會議並簽字的《舊金山條約》只承認日本割讓對台主權,並沒有指定戰後台灣的主權屬誰。

因此,解釋《舊金山條約》對本案也沒有幫助,而且本院也不具法源與權限去解釋《一般命令第一號》。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宣判[39],根據判決書引言部分,有如下記載。

AmericaandChina'stumultuousrelationshipoverthepastsixtyyearshastrappedtheinhabitantsofTaiwaninpoliticalpurgatory.DuringthistimethepeopleonTaiwanhavelivedwithoutanyuniformlyrecognizedgovernment.Inpracticalterms,thismeanstheyhaveuncertainstatusintheworldcommunitywhichinfectsthepopulation'sday-to-daylives. 美國與中國過去60年間爭吵不休之關係,讓台灣住民(theinhabitantsofTaiwan)陷入政治煉獄中。

在此期間,台灣人民(thepeopleonTaiwan)生活在無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之下;以實務角度言之,他們在國際社會中並無確定的地位(uncertainstatus),已影響到這些人的日常生活。

In1949,China’scivilwar—abattlebetweenChinesenationalistsandcommunists—ended;mainlandChinafelltothecommunistsandbecam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C."),forcingChiangKai-shektofleetoTaiwanandre-establishtheRepublicofChina("R.O.C.")inexile. 1949年,中國內戰——一場國共戰爭——結束,中國大陸落入共產黨的手中成為(P.R.C.)中華人民共和國,蔣介石的部隊逃往台灣且重建流亡的(R.O.C)中華民國。

TheSFPTdoesnotdeclarewhichgovernmentexercisessovereigntyoverTaiwan.ItdoesgenerallyidentifytheUnitedStatesas"theprincipaloccupyingPower,"butdoesnotindicateoverwhat.Id.atart.23(a). 《舊金山和約》並未聲明哪一個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它一般地做了確認美國是「主要佔領國」,但並未指示美國對台灣行使主權。

[翻譯僅供參考] 2009年10月5日,美國最高法院官方網站公布否決了林志昇控美案[40]。

No.09-33 Title:RogerC.S.Lin,etal.,Petitioners v. UnitedStates Docketed:July8,2009 LowerCt: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fortheDistrictofColumbiaCircuit CaseNos.:(08-5078) DecisionDate:April7,2009 DateProceedingsandOrders Jul62009Petitionforawritofcertiorarifiled.(ResponsedueAugust7,2009) Aug32009WaiverofrightofrespondentUnitedStatestorespondfiled. Aug52009DISTRIBUTEDforConferenceofSeptember29,2009. Oct52009PetitionDENIED. 參見[編輯] 台灣民政府 何瑞元 臺灣主體性 臺美關係 參考資料[編輯] ^台灣平民政府公告 ^台灣切割中國之後(2)[永久失效連結] ^揭發林志昇的真相專輯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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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6) ^還原歷史真相為台灣正名,林志昇在美國提告。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1-18. ^跨海爭台灣主權林志昇:美聯邦法院已受理。

^大阪日台交流協會 ^林志昇團隊接見日本大阪台日交流協會會長[永久失效連結] ^台灣割讓美國國民護照PassportofTaiwanCessionU.S.A. ^賴建志、林士宏.這麼神?「台灣民政府」自製身分證號稱赴美免面試.中天新聞.2012-09-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20).  ^《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上冊 ^《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下冊 ^〈台灣UN下的特別自治區〉 ^一國一制(OneCountry,OneDemocraticSystem)(註:由於被許多獨派人士質疑,已經刪除;不過網路架構這四個字還在。

) 本會一貫主張台海兩岸,若統一應該在民主的架構下產生,台灣人民有自由選擇的機會。

台灣是大陸同胞希望所繫之地,繁榮與民主的台灣是全世界中國人的期待。

只有推展「一國一制」的模式,才能使台灣人對大陸當局的誠意有所信任。

何謂「一國一制」?就是:統一的中國必須是全面性的民主政府,它能尊重民權、法制、宗教與言論自由及多黨政治,平等、合理、公正之下發揮全民選舉的精神與地球村的思維,完成大同中國人的和諧。

^台灣平民民主黨函 ^公告台灣平民民主黨自107年1月6日起解散內政部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資訊網 ^判決文 ^美國最高法院No.09-33RogerC.S.Lin,etal.,Petitionersv.UnitedStates 外部連結[編輯] 臺灣民政府第十九屆法理建國學院|Youtube 臺灣民政府第五期高級行政參議|Youtube 閱論編臺灣海峽兩岸主題 國共關係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組織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 中央統戰部 全國政協 政黨 中國共產黨 民主黨派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國家主席 毛澤東→劉少奇→李先念→楊尚昆→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 國臺辦主任 丁關根→王兆國→陳雲林→王毅→張志軍→劉結一 海協會會長 汪道涵→陳雲林→陳德銘→張志軍 組織 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國家統一委員會 政黨 中國國民黨 大陸事務部 民主進步黨 中國事務委員會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總統 蔣中正→嚴家淦→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 陸委會主委 施啟揚→黃昆輝→蕭萬長→高孔廉(代)→張京育→蘇起→蔡英文→吳釗燮→陳明通→賴幸媛→王郁琦→夏立言→張小月→林正義(代)→陳明通→邱太三 海基會董事長 辜振甫→劉德勳→張俊雄→洪奇昌→江丙坤→林中森→陳德新(代)→田弘茂→張小月→李大維→許勝雄(代) 中國大陸1(中國內地、香港及澳門)臺澎金馬(臺灣、澎湖、金門、馬祖)政治觀點一個中國相關術語 中國統一 統派 一國兩制 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 殺朱拔毛 反攻大陸 漢賊不兩立 一綱四目 解放台灣 告台灣同胞書 葉九條 鄧六條 江八點 三個可以談 胡四點 胡六點 習五條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振興中華 對中華民國的稱謂 中國台灣 中國台北 中華臺北 憲法一中 兩岸一中 一中各表 一中同表 一中共表 各表一中 一中兩憲 一中兩國 九二共識 兩國論 去臺灣化 特殊非兩國論 中國夢 兩個一百年 統一路徑台灣對大陸 武力統一 反攻大陸 和平統一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一國良制 終極統一 大陸對台灣 武力統一 一國一制台灣構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 和平統一 一國兩制臺灣方案 其他路徑 中華聯邦 大一中架構 兩岸共同議會 兩岸和平協議 組織派別 統一戰線 中國共產黨 民主黨派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致公黨 九三學社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泛藍陣營 中國國民黨 親民黨 無黨團結聯盟 國會政黨聯盟 民國黨 新黨 中華統一促進黨 中國農工民主黨 中國洪門致公黨 中華民族致公黨 中國民主進步黨 中國青年黨 中國民主社會黨 中國民眾黨 中國生產黨 勞動黨 臺灣民主共產黨 臺灣人民共產黨 中華愛國同心會 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臺商愛國黨 中華民國共產黨 工黨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夏潮聯合會 中國統一聯盟 臺灣競爭力論壇 兩岸統合學會 臺灣親中共團體 民主行動聯盟 經濟交通 金廈跨海大橋 台灣海峽通道 京台高速公路 京台高速鐵路 昆台高速鐵路 319國道 228國道 台灣環線高速公路 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相關術語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四不一沒有 臺灣共識 臺灣民族主義 臺灣本土化運動 臺灣價值 臺灣主體性 臺灣地位未定論 臺灣獨立運動 台灣共和國 傳統臺獨 左獨 法理臺獨 獨臺 華獨 臺灣獨立運動的新世代綱領 天然獨 一邊一國 四階段論 中華民國在臺灣 中華民國是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去中國化 臺灣正名 臺獨黨綱 臺灣前途決議文 四要一沒有 九六共識 憲法各表 兩國一制 四個堅持 組織派別 泛綠陣營 民主進步黨 臺灣團結聯盟 建國黨 臺灣民族黨 臺灣獨立黨 時代力量 社會民主黨 臺灣基進 綠黨 自由臺灣黨 喜樂島聯盟 一邊一國行動黨 臺灣獨立建國聯盟 臺灣建國聯盟 臺灣教授協會 新國家連線 建國廣場 臺灣社 獨立臺灣會 908臺灣國運動 外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 臺灣人公共事務會 公投護臺灣聯盟 一邊一國連線 臺灣反一中顧主權連線 民主維新 臺左維新 民主鬥陣 臺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黨 其他論點 棄臺論 中國分裂論 中國崩潰論 中國威脅論 臺灣民政府 美屬臺灣建國方案 今日香港,明日臺灣 一五新觀點 外軍協防臺灣(美、日) 歷史事件軍事對峙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韓戰戰俘遣返問題 反共義士 戰士授田憑據 洪進山事件 陶普斯號事件 克什米爾公主號事件 光華寮事件 關閉政策 打通南北航線 海軍艦隊首航台灣海峽 台灣海峽復航 中華航空334號班機劫機事件 三七事件 開放兩岸探親 907事件 閩獅漁事件 恢復對話 九二香港會談 辜汪會談 千島湖事件 戒急用忍 小三通 全民外交 中國國民黨和平之旅 兩岸定期航線 活路外交 交流熱絡 兩岸兩會高層會談 野草莓運動 兩岸互贈保育類動物 2010年蘇花公路暴雨塌方事故 大陸居民赴臺旅遊 臺灣承認大陸學歷 大陸學生赴臺就讀 臺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大三通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太陽花學運 連習會 王張會談 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 M503航路事件 朱習會 馬習會 冷和時期 周子瑜國旗事件 臺灣詐騙犯遣返案 雄三誤射 桃園火燒車案 洪習會 退將赴陸 周泓旭案 李明哲事件 東奧正名公投 東亞青運舉辦權遭取消 世大運中國代表團缺席開幕式 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 臺灣非洲豬瘟防護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潘曉穎命案→陳同佳送台案 臺灣各地連儂牆 反紅媒遊行 中國大陸電影局抵制金馬獎 陸客赴臺自由行停簽 武漢返臺包機事件 李孟居事件 斐濟事件 武裝衝突與軍事對峙前期 古寧頭戰役 舟山戰役 登步島戰役 舟山撤退 台海空戰 上海空戰 1958年空戰 大膽島戰役 南日島戰役 湄州島戰鬥 東山島戰役 臺灣海峽危機 九三砲戰 一江山島戰役 大陳島撤退 金剛計劃 臺山列島海戰 臺海心戰 國光計劃 閩江口海戰 八二三砲戰 九二海戰 六一九砲戰 東引海戰 東山海戰 烏坵海戰 吳文獻事件 後期 台灣海峽復航 六二七事件 臺灣海峽飛彈危機 解放軍對臺飛彈 解放軍機艦繞臺 解放軍軍機越過台海中線 2020年台海演練 法律及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大陸臺商投資保護法》 《對臺貿易管理辦法》 《兩岸直航船舶管理暫行辦法》 涉台用語 台灣地區領導人 《新聞出版署轉發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來函的通知》 《關於正確處理在國際標準化活動中涉及香港、台灣和澳門問題的通知》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新華社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 統戰團 「台獨」頑固分子清單 在陸台籍人士 對台工作 《惠台31條》 《26條措施》 《11條措施》 《農林22條措施》 教育 《大陸大學招收培養港澳台學生規定》 《大陸大學學測招收臺生通知》 《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就業 《臺港澳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港澳台居民大陸就業的通知》 台籍大陸律師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關閉政策 《卅八穗五字第四八九六號行政院令 《截斷匪區海上交通辦法》→《戡亂時期截斷匪區海上交通辦法》 《管制外籍船舶資匪航運臨時辦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國家安全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民投票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國家統一綱領》 《反滲透法》 法律草案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 美國 《臺灣關係法》 《臺灣安全加強法》(草案) 六項保證 《台灣旅行法》 《台灣保證法》 《2018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 《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 《確保美國全球領導力與參與法案》 雙邊及多邊政治文件 《馬關條約》 《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降伏文書》 《舊金山和約》 《聯合國安理會87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中日和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分類 維基文庫 維基共享資源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美屬台灣群島方案&oldid=69238455」 分類:美屬台灣群島方案隱藏分類:自2018年4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Webarchive模板wayback連結自2013年1月中立性有爭議的作品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自2016年7月需要清理的疑似廣告條目自2016年2月有未列明來源語句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English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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