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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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98年11月18日 法規類別: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7條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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