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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英語:monopoly),或稱獨占,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性的消費者,與買方壟斷相反。

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 ... 壟斷 經濟學名詞,一種市場結構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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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英語:monopoly),或稱獨占,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性的消費者,與買方壟斷相反。

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

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卡特爾)來達成。

[1]一般認為,壟斷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也就是說,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不能進入市場並與之競爭。

產生壟斷的原因有: 自然壟斷:生產成本使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

這是最常見的壟斷形式。

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如:無綫電視的配音業)。

行政性壟斷:政府給予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publicfranchise)。

專賣:政府自行壟斷目次 1獨占公式 2獨占的表現形式 3各地的獨占 3.1中國 3.1.1古代 3.2美國 4政府批准實施的壟斷 5危害 6反壟斷 6.1中國 6.2美國 6.3日本 7參見 8參考文獻 獨占公式編輯 由於壟斷者是其所生產產品的唯一賣者,因此,直接面對整個市場,換句話說,他將面對向下傾斜的市場需求。

而買者人數眾多,因此是競爭性的,也就是說,買者是價格接受者。

因此,賣者可以通過控制產品價格,或者產量來最大化自己的利潤,形成經濟租。

假設以 T R ( Q ) , T C ( Q ) {\displaystyleTR(Q),TC(Q)}  來表示壟斷者的總收益和總成本函數, π ( Q ) {\displaystyle\pi(Q)}  表示當生產 Q {\displaystyleQ}  個單位該產品時壟斷者的利潤水平。

由此,壟斷者的利潤最大化問題為 max Q π ( Q ) = T R ( Q ) − T C ( Q ) {\displaystyle\max_{Q}\pi(Q)=TR(Q)-TC(Q)}  。

則當 Q m > 0 {\displaystyleQ^{m}>0}  為壟斷者利潤最大化產出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是, 0 = d π ( Q m ) d Q = d T R ( Q m ) d Q − d T C ( Q m ) d Q = M R ( Q m ) − M C ( Q m ) {\displaystyle0={\frac{d\pi(Q^{m})}{dQ}}={\frac{dTR(Q^{m})}{dQ}}-{\frac{dTC(Q^{m})}{dQ}}=MR(Q^{m})-MC(Q^{m})}  。

這裡, M R ( Q m ) {\displaystyleMR(Q^{m})}  和 M C ( Q m ) {\displaystyleMC(Q^{m})}  分別稱為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

上述必要條件也可以解釋為,壟斷者總是在使得邊際收入等於邊際成本的情況下決定產量。

但是必須注意,如果壟斷者的固定成本相當高,很可能導致其的利潤最大化生產量為 Q m = 0 {\displaystyleQ^{m}=0}  。

因此必須把通過必要條件求出的 Q m {\displaystyleQ^{m}}  代入利潤函數 π ( Q m ) {\displaystyle\pi(Q^{m})}  確認利潤大於等於零,若利潤為負,則產量必然為 Q m = 0 {\displaystyleQ^{m}=0}  。

獨占的表現形式編輯 普爾(短期價格協定) 卡特爾(保證共同市場利益的默契) 辛迪加(連鎖) 托拉斯(一家獨霸) 康采恩(財閥股份集團)各地的獨占編輯 中國編輯 古代編輯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2]。

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壟斷事業,因為能謀取暴利,當國家出現了財政危機,為貼補國用不足,就會實行禁榷制度。

美國編輯 截至2022/4,美國的微軟(Microsoft)公司的操作系統Windows仍占據市場上74.83%的份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但於2009/1時,其占據95.42%的份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政府批准實施的壟斷編輯 通常,政府在基本的服務和財貨方面會實行壟斷(例如:水、電) 危害編輯 壟斷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但壟斷的出現恰恰會破壞競爭機制,進而影響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技術革新和經營者組織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或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

反壟斷編輯 因此,各國均設立了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制定反壟斷法規制壟斷行為,所涉及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壟斷。

米爾頓·弗里德曼則認為,反壟斷法弊大於利,但沒有必要的壟斷應通過廢除關稅和其他法規來解除壟斷。

「沒有政府通過關稅或其他手段給與顯性或隱性的支持,很少能夠形成壟斷。

戴比爾斯鑽石壟斷是我們所知的唯一一個成功的壟斷案例(即使是戴比爾斯也為各種反非法鑽石交易法規所保護)。

在自由市場中,全球卡特爾消失的會更快。

」[3] 中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美國編輯 ShermanAntitrustAct(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ClaytonAntitrustAct(1914年克萊頓反托拉斯法) 日本編輯 禁止壟斷法(1947) 參見編輯 獨買 自由市場 自然壟斷 強迫性壟斷 壟斷性競爭 奸商參考文獻編輯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壟斷(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史記·五宗世家》:「韋昭曰……榷者,禁他家,獨王家得為之。

」 ^MiltonFriedman,FreetoChoose,p.53–54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独占&oldid=7256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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