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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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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