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設備審驗 -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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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或第255條妨害農工商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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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Login 中文 | English | 服務據點 | 聯絡我們 |  NCC產品審驗 低功率設備審驗 ​​​​​​​​​​​​​​​​​​​​​​​​​​低功率設備審驗 簡介 NCC驗證機構認可證書 繳費方式 申請流程 注意事項(權利與義務) 申請表單 認證證明 合格清單 相關法規 一致性會議紀錄 重要訊息 聯絡窗口 簡介 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自95年起改制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93年6月10日起委託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辦理低功率射頻器材審驗業務,邁向APECTELMRA『第二階段相互承認驗證機構和相互接受設備驗證程序』的里程碑。

  低功率射頻器材產品分為三類: 1.工作頻率1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符合性聲明分為二種: 符合性聲明:尚未公告符合之產品。

簡易符合性聲明:下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或等同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109年7月1日)第4.10章節者,除複合性產品外,得申請之。

(106.07.01起實施)        (1)藍牙滑鼠;(2)藍牙鍵盤;(3)藍牙耳機;(4)藍牙自拍器;(5)藍牙觸控筆;(6)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

       NCC驗證機構認可證書           繳費方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低功率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販賣用) 審驗費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項目 備註 販賣用 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一類審驗費  件 六千三百元 工作頻率1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參考註一第3項)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二類審驗費  件 八千三百元 工作頻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三類審驗費  件 一萬零三百元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四類審驗費  件 二千五百元   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不得授權他人使用。

  登錄設定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備註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 張 一千兩百元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授權登錄費 張 一千兩百元   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張 ​一千兩百元 ​   證照費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低功率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張 六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低功率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張 六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註一:(1)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低功率射頻器材規費,包括低功率射頻器材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3)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之系列產品係指其不變更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射頻性能,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                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型號;不變射頻硬體,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                頻道數。

詳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

註二:上述規費收費標準系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

繳款方式/注意事項 金融機構代收: 請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條(代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地分行櫃台繳交費用 跨行匯款: 「匯入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分行別」:忠孝分行(代碼185)->「匯入帳號」:請填第一聯之『繳款號碼』,「匯入帳戶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自動櫃員機(ATM)繳款: 輸入帳號密碼後,選擇「繳費/各項費用」->「繳費」->輸入「轉入行庫」: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輸入「轉入帳號」:第一聯之『繳款號碼』->輸入「轉入金額」:第一聯之『繳款金額』。

『95年1月1日起,於自動櫃員機(ATM)使用繳費功能繳款者,得依帳單所列繳款金額繳付,不受三萬元限制』。

繳款相關問題,請電洽中國信託法金客服專線:0800-017-688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審驗合格標籤授權費 件 一千五百元 註一:一張型式認證號碼授權給一家公司,視為一件。

註二:匯款完成請傳真或E-MAIL匯款證明,並與承辦人員確認,以便線上授權作業。

註三:型式認證證明之申請者為國內公司,審驗合格標籤可自行上網申請登錄授權。

網址:https://nccmember.ncc.gov.tw/ 註四:申請授權檢附文件:備查表、原證書影本、被授權公司設立證明、代辦委託書。

    繳款方式 繳款方式: 「匯入銀行」:彰化銀行林口分行->「戶名」: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帳號」:『9689-01-22217-5-00』。

申請流程     注意事項(申請人權利義務規章) 申請者權利與義務說明 申請人茲向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低功率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經本中心盡充分之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以下列條款: 1.申請人之權利義務 1.1申請低功率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者、申請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1.2申請低功率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     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人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1.3申請過程中之相關問題,申請人須隨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如經要求須檢送審驗器材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1.4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設備經審驗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驗證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     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1.5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產品,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      開陳列。

1.6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限用於顯示產品經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技術規範之規定,且      應確保已核發之產品認證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不致被誤用。

1.7申請人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本中心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遵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      符合本中心之要求。

如有不正確引用、誤用或濫用,而引發他人誤解之行為,本中心通知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撤銷其驗證證書之登錄      並公告之。

1.8申請人販賣、公開陳列經審驗合格產品時,應遵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1.9申請人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 1.9.1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驗證機構索閱。

1.9.2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9.3應配合驗證、申訴、抱怨等調查作業,包括審查文件、檢測產品、進入驗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紀錄和訪問相關人員。

配合取得相關設         備​​、場所、區域、人員及客戶分包商之管道,申請人須有必要之安排。

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10申請者有關驗證之宣稱應與驗證範圍一致。

1.11申請者不得以會損及本中心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本中心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1.12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申請人應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如退回驗證文件),以及採取        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1.13如申請者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1.14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申請人應遵守本中心之要求或驗證方案之規定。

1.15申請人遵守可能於驗證方案中規定的,與符合性標誌之使用,以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1.16申請人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本中心可取得這些紀錄;及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       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文件化所採取之措施。

1.17申請人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及時通知本中心。

1.18 針對本中心無法提供申請人之測試項目,申請人應在必要規範內選擇其他認可實驗室執行該測試項目。

且申請人對於委外測試項目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

​   2.保密義務 2.1本中心對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及相關資訊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

除本中心員工、審驗人員因提供驗證服務而有必要知悉者外,本中心均不得使用、      披露或複製機密資料。

除辦理驗證服務之用途外,本中心均不得將機密資料移做他用。

2.2前條所稱機密資料不包括以下情形之任何資訊: 2.2.1本中心所提供當時已公開或之後非因本中心之過失而公開者。

2.2.2本中心合法自不須對申請人負任何保密義務之第三者取得者。

2.2.3本中心提供之前,已為本中心所持有,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

2.2.4本中心之員工獨立發展,未以任何方式參考機密資料,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

2.2.5因法令或政府機關要求而提供者。

2.3本文件之任何一方對於下列資訊得自由決定是否告知他方: 2.3.1由第三人處得知之他方保密資訊。

2.3.2驗證適用之法令、技術規則或技術標準。

2.3.3法令所規定驗證機構應公開之資訊。

3.抱怨申訴處理作業 3.1申請人之抱怨申訴,須於事件發生或收到本中心審驗結果起30天內以書面或e-mail方式,向本中心提出,內容須載明申請人、聯絡人姓名、      事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

3.2為方便申請人對案件提出之程序及對已提出案件之處理情形等諮詢與聯繫,特設置有申訴專線供使用。

   抱怨申訴電話:03-3276117(或透過網站上方的"聯絡我們")     審驗申請之提出 向本中心提出低功率射頻器材之審驗或相關補換發之申請者,申請人可以郵寄,快遞或親自送件至商檢中心(參考本中心之地理位置圖)等方式為之。

新設備審驗申請 申請人請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 切結書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簡易符合性聲明切結書                        連同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資料向本中心提出審驗申請。

型式認證證明補發申請 已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遺失或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述明理由向本中心申請補發或換發。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表填寫說明 申請者: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 申請者若為本國法人(公司行號),請填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管理人姓名。

(若填寫經授權之管理人姓名,需另提負責人授權文件。

) 連絡資訊: 負責該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案之連絡人,可為代申請之受委任人員。

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於必要時可尋得該連絡人之連絡方式,以方便資料之傳送。

器材資訊: 該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製造廠商、器材名稱、廠牌、型號。

  委託書:(無則免填) 該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代為處理申請案件之所有事務(含修正部份缺失、公文函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等事項)。

  相關證件要求 本國自然人:滿二十歲成年之自然人,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辦理。

(參照民法第十二條) 本國自然人申請檢驗,年齡需屆滿二十歲,並持雙證件至驗證機構(構)臨櫃辦理。

本國法人、本國非法人團體: 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設立證明相關文件影本一份。

  外國製造商: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營業項目須有申請驗證之產品的相關製造能力)。

   技術資料要求(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乙份 應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及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要求。

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   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乙份 直接在方塊圖上註明方塊的功能及方塊間的簡單連接方式。

須有設備名稱、廠牌及型號。

  器材樣品檢驗報告乙份 應依設備驗證類別及功能所規定之檢測要求進行檢驗,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備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檢驗接續圖及說明,檢驗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檢驗項目與標準,檢驗數據及結果判定,檢驗受理及完成日期。

若該檢測實驗室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檢驗報告應符合ISO17025之要求。

  送審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具尺規產品六面照及其配件照片)。

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及外接電源及配件正、反面照各一份。

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上述檢附之技術資料紙本或電子檔 文書檔案格式為.doc或.pdf檔案乙份。

    認證證明 審驗標籤製作 低功率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樣張(放大)   低功率射頻器材審驗標製作方式:(標準標示圖法說明) 1.依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2.不予指定固定尺寸,應以適當(方格子)比例大小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適當位置上,其顏色單一,須清楚、容易辦識。

3.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規定於本體明顯處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型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

最終產品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及最終產品型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

 審驗合格標籤製作範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說明) 型式認證證明使用及管理說明 1. 請依上列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2.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3. 違反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之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驗證機關(構)並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型式認證標籤。

4. 送審廠商應保留送審樣品、治具、測試軟體、配件等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供日後核對。

5. 本型式認證證明及其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本證明者。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5條規定,持有人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型式認證標籤,並於次日起30天內,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同意使用備查表」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

6.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抽驗不符合相關規定,致廢止其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係屬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若違反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依本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依本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依本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處警告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7.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網頁標示經廢止審驗證明之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屬標示不實該等標籤,   涉有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或第255條妨害農工商罪之虞。

合格清單 NCC會員入口網站->資料查詢->型式認證資料查詢 相關法規 105/07/19__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NCC網站>政府資訊公開>本會法令>法規命令>電信類>一般法規類>電信法第48條 105/07/26__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NCC網站>政府資訊公開>本會法令>法規命令>電信類> 公告類>電信法第49條  109/07/08__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NCC網站>新聞公告>本會公報>法規命令公告 109/07/08__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NCC網站>新聞公告>本會公報>法規命令公告 109/07/15__LP0002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NCC網站>通訊管理>器材設備>技術規範 109/09/16__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NCC網站>新聞公告>本會公報>法規命令公告 一致性會議紀錄 100/02/15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101/07/2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4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1/09/2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4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1/12/04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4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2/02/21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2/11/27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3/02/20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2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3/08/05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3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3/08/20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4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3/11/18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5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3/12/23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6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4/02/09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4/07/01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5/01/08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5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5/03/02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5/07/22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5/10/20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2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5/12/05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3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6/02/23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4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6/06/1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5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6/11/10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6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7/03/30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7/09/13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1/25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7/05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7/19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1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7/2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2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7/2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3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8/02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4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8/09/0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5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9/06/12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6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09/10/16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7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10/01/12__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8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10/11/11 __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9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111/01/21 __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80次會議意見提案處理單結論彙整​​     聯絡窗口 劉課長電話:03-3280026(ext.557)傳真:03-3276187EMAIL:[email protected] ​​​​​​​​​​​​​​​​​​​​​ ​​​​​​​​​​​ false,false,1 商檢中心©2013版權所有 地址:33383桃園市龜山區文明路29巷8號 電話:+886-3-3280026&nbsp&nbsp傳真:+886-3-3280034&nbsp&nbsp申訴專線:+886-3-3276117 服務據點 外勤網站 軟體測試服務 公開資訊 檔案下載 隱私權聲明 廣宣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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