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
目前線上:1663人,瀏覽人次:69348645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1427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自公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及第1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第1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行政
院院臺教字第100005802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7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1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六條(中立及宗教尊重原則)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
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
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修正]第十一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
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
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教育基本法 - 植根法律網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
- 2教育基本法 - 臺北市首座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 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8 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 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 師之 ...
- 3前言貳、 教育基本法之理念體系架構分析
教育基本法完成三讀,教育權由中央下放地方與人民,規定政府應鼓勵民間. 5. Page 5. 陳木金(民88),談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我國教育行政的啟示。刊載於88.10.30 台北市立師範 ...
- 4教育基本法(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教育基本法》是中華民國為了保障人民學習與教育權利、確立教育方針、健全教育體制所制定的教育法令,法令本身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母法」或「本法」之性質。
- 5教育基本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