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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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 目前線上:1663人,瀏覽人次:69348645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1427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自公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及第1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第1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行政 院院臺教字第100005802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7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1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六條(中立及宗教尊重原則)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 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 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修正]第十一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 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 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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